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5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中和林柏壽陳松檀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巧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6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074號),就刑之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審理範圍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期日闡明其上訴意旨及範圍,已據指明僅就原審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49頁、第51頁),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之刑而不及其他部分。爰就其量刑所依附之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等部分,均援用原審判決之認定及諭知。

二、上訴意旨被告承認傷害,但傷害原因是出於不堪長期受騷擾及在現場看到告訴人持長棍而感覺受到壓力所引發,請求與對方和解,並請求諭知緩刑(本院卷第51頁);是乙○○先持木棍出來,伊有危機意識,伊是看到木棍,伊就稍幑跌倒、鞋子脫落,伊才會拿鞋子丟他(本院卷第105頁);當時真的很衝動,因沒有控制好情緒,也確實有去乙○○家作毀損的動作,因自己有精神疾病而沒有按醫囑吃藥、沒有病識感,才會做這種事情,希望從輕量刑(本院卷第105頁)云云。

三、本院之判斷按刑罰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裁量權之行使並無明顯濫用致有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者,與法律授予裁量權行使之目的契合,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本件依原審判決就被告之罪責量刑,已經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問題,先自行前往乙○○住處丟擲物品挑釁,嗣經乙○○報警,仍在警員已到場處理之情形下傷害乙○○、丙○○,致其等受有上開傷勢,程度雖非嚴重,但已足見其遵守法秩序及尊重他人法益之觀念均甚為薄弱。且迄未獲得乙○○、丙○○之諒解,未與二人和解填補其等所受之損失,並考量其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及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依序就其對乙○○、丙○○所犯傷害犯行,分別量處拘役25日、20日,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刑標準。復衡酌被告所犯2罪之犯罪時間為同日,罪質相同,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為充分反映各次行為之不法內涵,及其對社會危害程度及應罰適當性等情狀綜合判斷,整體評價被告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拘役30日之刑,並仍諭知相同之易刑折算標準等情。經核已經依被告之罪責,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量刑因子,妥適量定,並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要無不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已坦承犯行,並自稱犯罪係因不堪長期壓力,復因罹有精神疾病致情緒控制能力欠佳,於行為時見告訴人手持木棍而有危機意識使然云云。惟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對於客觀事證明確之犯行矢口否認,待至原審判決論證綦詳而無所遁飾,始於本院審理時承認犯罪,尚難認為其轉變已有足資動搖原審判決量刑結果之情事。另依被告所稱罹患精神疾病,雖有其在原審審理時提出輕度障礙殘障手冊在卷可參(原審卷㈡第165頁)。然依其自承在事故發生時,對於存在之緊張氛圍、現場狀況,及對其自己行為及過程之描述,既能清楚認知,甚至自我分析、解釋其脈絡,客觀上亦難認為其犯罪時之意識狀態、辨識及行為決定能力有何異常可言,是其此部分所辯,要亦不足以資為指摘原審判決所為之量刑有何違法不當。此外,被告此前既曾因犯傷害罪2件,各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18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24號(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確定判決,均判處有期徒刑2月,已依序於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法與得諭知緩刑之要件已然不符。是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並諭知緩刑,即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審判決就被告犯罪所為之量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既無不當,被告就科刑部分提起上訴,請求本院撤銷原審判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杰承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58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