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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李政庭黃建榮毛妍懿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黃昱凱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4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昱凱(下稱受刑人)於短時間內多次犯詐欺罪,犯罪目的、動機及手段幾近相同,案發後均坦承犯行,犯罪情節非重,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與其他同類型案件相較顯然過重,有違內部界限及公平性,使受刑人所受處罰遠高於同類型案件。另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抗告狀誤載為臺南高等法院,下簡稱臺南高分院)非本案最後裁判單位,受刑人不同意臺南高分院併合處罰定執行刑5年4月。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給予從輕之裁定云云。

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能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37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經臺南高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5年4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3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35、3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則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㈡原審就附表所示案件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已考量定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即不得逾有期徒刑7年2月,並以各宣告刑中最長期者為下限(即有期徒刑1年4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除附表編號36以外,其餘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綜合考量受刑人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及受刑人尚有賦歸社會之需要、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執行刑之意見等總體情狀後,定應執行刑為5年8月。經核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屬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並無瑕疵可指。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未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之時間及行為態樣,致所定應執行刑過重而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另臺南高分院111年度聲字第784號裁定本身(就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並非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標的,僅是作為本案(附表編號1至37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時所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受刑人稱臺南高分院非最後裁判法院、不同意該裁定併合處罰云云,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毛妍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7月7日 高雄高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6號 110年7月16日 同左 110年8月17日 1.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71號 2.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7月7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8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7月8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8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8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7月9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9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10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10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7月9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29日 高雄高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7號 111年1月5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11年4月27日 1.高雄地檢111年執字3735號 2.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29日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29日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29日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29日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29日      1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9日      1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9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59、245號 111年2月25日 同左 111年5月9日 1.高雄地檢111年執字3940號 2.高雄地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59、245號判決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2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29日      2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27日      2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7日      2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27日      2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7月8日      2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7月8日      2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7月7日      2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7月4日 彰化地院111年度訴字第53號 111年3月23日 同左 111年5月9日 1.高雄地檢111年執助字551號 2.彰化地院111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 2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7月4日      2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7月4日      3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22日 臺南高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54、499號 111年6月9日 同左 111年7月5日  高雄地檢111年執更助字242號 3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22日      3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22日      3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22日      3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7月10日     1.高雄地檢111年執更助字242號 2.臺南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31號判決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3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7月10日      以上曾經臺南高分院111年度聲字第78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         36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09年5月31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50號 112年2月2日 同左 同左 高雄地檢112年執字2147號 3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7月5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92號 112年3月30日 同左 112年5月10日 高雄地檢112年執字398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283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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