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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92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邱明弘黃宗揚林書慧

聲請人
柯金花
聲請人
周資凱
聲請人
周奕名
聲請人
張采汝
聲請人
周禾軒
聲請人
周柏均
聲請人
周柏頡
聲請人
柯秀燕
聲請人
黃阿順
聲請人
許進治
聲請人
黃葉阿節
聲請人
林淑華
聲請人
柯玉蘭
聲請人
柯朝文
聲請人
楊莉秋
聲請人
柯志朗
兼上聲請人
共同代理人
周孟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陳秋白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民國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固屬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但為與刑法第38條之1所揭示之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意旨相契合,依目的性限縮解釋,認除確無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於扣除已實際發還不予沒收之部分後,就其餘額,法院應於判決主文依上開條文所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的附加條件方式諭知沒收、追徵,俾該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於案件判決確定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此為最高法院近來所持之見解。是因犯罪所得財物倘有應發還被害人者,其應發還之對象係指全體被害人而言,並應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執行之,非謂部分被害人得無視全體被害人之權益,逕執上開銀行法規定,於審理中(裁判確定前),先行就扣押物聲請單獨發還予該被害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0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海公司)暨其代表人即被告陳秋白等人,自102年起至108年7月3日檢調執行搜索時止,利用該公司營業據點之業務人員,以龍海公司名義對外販售「2013龍海健康服務契約」、「龍海金滿意契約」、「龍海鑫樂活契約」及「龍海鑫樂活2.0契約」、「鑫樂活2.0契約」,而向不特定人收受資金達新臺幣220億2,571萬1,000元,經檢察官起訴涉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規定,而犯非法經營業銀行業務達一億元以上罪嫌,被告龍海公司應依銀行法第127條之4規定論以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罰金刑罪嫌,並以保全追徵犯罪所得為由,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扣押被告龍海公司、陳秋白暨其子陳易鴻名下銀行帳戶13筆以及被告龍海公司、陳秋白名下不動產76筆獲准(詳如起訴書附表

四、五所載),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判處被告陳秋白等人罪刑、被告龍海公司罰金刑,以及於各被告之罪刑項下諭知沒收相關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償之人外),被告龍海公司、陳秋白等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案件審理中(下稱本案)。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向龍海公司購買上開契約,因龍海公司現無法依約返還剩餘消費金,聲請准予將本案扣押帳戶存款及處分本案扣押不動產,發還剩餘之消費金予被害人即聲請人等語。然而,銀行法第136條之1係關於法院就違反該法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所為之規範,並非賦予個別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得於「審判中」聲請發還被告之犯罪所得或扣押物之權限,而應待「判決確定後」,方由檢察官執行發還全體被害人,已詳述如前。是以,聲請人本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792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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