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14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李輝鴻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3年6月11日雄檢信崴113執聲他1364字第1139048261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異議人)前因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附表一部分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下稱甲裁定),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0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附表二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6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下稱乙裁定);附表三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下稱丙裁定),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惟如能將甲裁定中之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各罪與乙裁定即附表二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再將甲裁定中之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罪與丙裁定即附表三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則法院將更能給予整體評價考量,而符合定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合理裁量刑度之空間。經異議人請求執行檢察官另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卻以民國113年6月11日雄檢信崴113執聲他1364字第1139048261號函否准請求,因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顯有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而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為聲請,受刑人自得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並於遭拒時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因法院重行裁定前本無從比較改定執行刑前、後結果何者對受刑人較屬有利,是倘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方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始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尚不得任由受刑人事後依其主觀意願將所犯數罪任意加以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逕向檢察官請求將其中已定刑確定之一部分罪刑抽出,另與其他已定刑確定之罪刑重複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異議人因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先後經甲、乙、丙裁定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4年6月、4年6月確定,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嗣經異議人具狀向高雄地檢署請求以前揭方式向法院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經高雄地檢署以113年6月11日雄檢信崴113執聲他1364字第1139048261號函否准請求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函文各1份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異議人以檢察官否准其請求,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之範疇而聲明異議,應屬合法。
㈡異議人雖以前詞主張重定應執行刑等語,惟查:
1.甲、乙、丙裁定接續執行共計有期徒刑17年6月,與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之30年上限相距甚遠,已難認有前揭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所謂:「…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之情形。
2.異議人主張應將甲裁定中之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各罪與乙裁定即附表二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云云。惟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而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各罪最初確定之日期為108年5月15日,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則均在108年5月15日之後,故依前揭規定,甲裁定中之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各罪與乙裁定即附表二所示各罪,無從合併定應執行刑。是以,異議人此部分之主張,顯與前揭規定有違,自非可採。
3.再者,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係以宣告各刑中最長期為下限、合併刑期為上限,最長不得逾30年。本件異議人既係犯附表一所示9罪、附表二所示21罪、附表三所示4罪,合計34罪,而有分別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尚無從專以單一罪名之宣告刑下限,或其中數罪先前定刑時依比例減輕之結果,作為整體裁量之基準。異議人主張將甲裁定中之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罪與丙裁定即附表三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固然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惟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係對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本於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故對犯罪時間相近之罪刑進行綜合評價,自較妥適。而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分別為107年年底某日及108年1月15日,與附表一其餘各罪之犯罪日期係集中在106年12月14日至000年0月0日間相隔較近,反而與附表三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係集中在109年3月8日至同年0月00日間相隔甚遠。則異議人主張將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罪,自附表一所示各罪中拆解割裂,再與附表三所示各罪重新組合以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方式,顯與實務上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即附表一編號1至3)為基準,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依刑法第50條及第51條之規定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方式有違,亦有犯罪時間上之差距,自非允妥。況且,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各罪之總刑期為4年8月,附表一編號8、9與附表三所示各罪之總刑期為12年10月,故縱使依異議人主張之方式重新定刑,客觀上相較甲、丙裁定接續執行之結果即13年,並非必然對異議人明顯有利,即無前揭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所指:「特殊個案接續執行更長刑期,顯已過度不利評價而過苛,致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從而,異議人空言主張以此方式重新定刑後接續執行對其較為有利云云,乃係出於其主觀之臆測,尚非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院審酌甲、乙、丙裁定各係以附表一、二、三各編號1即最初確定之罪為基準,分別就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法院本應受該等確定裁定之拘束,檢察官據此定刑結果核發指揮書執行,亦屬合法有據。此外,
甲、乙、丙裁定所示各罪亦查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異議人徒憑己意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云云,難認有據。是以,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08號裁定)附表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30號裁定)
附表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1號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5月27日 108年10月02日 108年08月31日17時38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751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716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7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2604號 109年度簡字第176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946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31日 109年02月27日 109年03月0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2604號 109年度簡字第176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94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3日 109年03月25日 109年04月0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9月30日 108年10月01日 108年10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023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023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02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 判決日期 109年01月20日 109年01月20日 109年01月2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03月04日 109年03月04日 109年03月0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4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01日 108年08月27日 108年08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023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821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821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47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47號 判決日期 109年01月20日 109年01月21日 109年01月2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47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4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03月04日 109年03月04日 109年03月0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4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8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8月28日 108年08月27日 108年08月29日5時1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821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821號等 高雄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8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4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49號 109年度簡字第932號 判決日期 109年01月21日 109年05月26日 109年05月0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4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49號 109年度簡字第93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03月04日 109年06月29日 109年06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編號8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036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1354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9月03日至108年10月01日 108年09月30日至108年10月01日 108年09月29日至108年10月0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438號等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438號等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438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05日 109年10月05日 109年10月0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3至1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01日 108年08月27日 108年08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7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3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30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緝字第23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9日 109年12月28日 109年12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緝字第23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16日 110年02月01日 110年02月0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橋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7號 編號17至1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8月27日 108年10月22日 108年09月0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30號等 高雄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1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44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302、1240號 110年度易字第59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8日 110年01月20日 110年05月1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302、1240號 110年度易字第59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02月01日 110年02月24日 110年06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編號17至1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5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810號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 年7 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簡字第 1097號 110 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簡字第 1097號 110 年7 月14日 高雄地檢 110 年度 執字第53 20號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 年3 月9 日早 上某時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 448 號 110 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 448 號 110 年12月10日 高雄地檢 111 年度 執字第29 8 號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109 年3 月8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雄地檢 111 年度 執字第32 8 號 附表編號3 至4 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確定。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貳年 109 年3 月9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雄地檢 111 年度 執字第32 8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