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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唐照明蔡書瑜葉文博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邱銘彥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審對於抗告人即受刑人邱銘彥(下稱抗告人)所犯詐欺、洗錢防制法、販賣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48罪,進行各項考量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固非無見。惟原審未考量抗告人犯罪時年紀尚輕、涉世未深,犯罪前均從事正當工作,並無不良素行、前科,僅因一時思慮不清,被詐騙集團所利用而涉法,又因誤交損友染上毒品,進而基於吸毒者之間互通有無的想法,從事販毒犯行,然其販賣毒品犯行僅2次,與大量販賣毒品危害社會的毒梟所侵害法益不同,且抗告人所犯數罪犯罪時間均集中在109年9月至111年3月間,時間尚屬密接,所犯詐欺、吸食毒品、販賣毒品等罪行,非難處重複程度甚高,涉案情節單純,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及態樣相同,所侵害者同為財產法益,並非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與立法者就侵害生命、身體法益等嚴重犯罪所預設之刑度,自應有顯著之區別,詎原審對抗告人所定之應執行刑,甚至超越立法者就侵害生命法益之殺人罪所定之最低刑度(有期徒刑10年),故原審所為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尚有商榷空間,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定其刑期時,應再次對被告責任為檢視,並特別考量其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及與刑罰目的相關之刑事政策妥為裁量。具體言之,應就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等情,為綜合判斷。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即法理上所稱之外部性界限。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雖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以法院就宣告刑自由裁量權之行使而言,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並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亦即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從而,倘若符合此內、外部性之界限,自無違法、不當可指。至於所定執行刑之多寡,係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83號、第7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均已判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以各該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就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0年4月)以上,並受其先前所定應執行刑及未經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27年11月),定抗告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6月,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亦無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之情事,要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且與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亦不相違背。

㈡再者,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審已考量並分析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侵害法益與罪質、犯罪關聯性,並考量抗告人反覆從事數量眾多之加重詐欺犯行,對於他人之財產權益漠視,且對於社會間必要之互信機制產生之危害甚高,及抗告人從事販賣毒品之犯行,助長毒品流通、殘害國民健康,並可能導致相關社會治安之潛在威脅,與抗告人透過此等犯行所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以及抗告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等總體情狀為適度之評價,經核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所定應執行刑並無過苛過重之情事,難謂有何違反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平等性等內部界限之情事,是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不當,請求另定適當之執行刑,並無理由。

㈢此外,抗告意旨所稱抗告人犯罪時年紀尚輕、涉世未深,犯罪前均從事正當工作,並無不良素行、前科,僅因一時思慮不清,被詐騙集團所利用而涉法,又因誤交損友染上毒品,進而基於吸毒者之間互通有無的想法,方從事販毒犯行等情,係屬抗告人自陳其犯罪動機、背景及時空環境等因素,以及其個人之期望,實與定應執行刑應審酌之事項並無必然關連性。抗告人執此作為抗告理由,自無可採。

四、綜上,抗告意旨主張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葉文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  1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共3罪) 111年2月28日(2次) 111年3月19日 臺南地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448號 111年7月25日 均同左  111年9月 6日 ①編號1曾諭知緩刑5年,嗣因受刑人再犯編號3之罪,經屏東地院以112年度撤緩字第9號撤銷緩刑宣告。 ②編號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③編號4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④編號6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⑤編號10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⑥編號12至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⑦編號18至1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不在本次請定刑範圍) 109年9月15日 屏東地院 111年度簡字第855號 111年6月30日 均同左  111年9月 7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3月16日至同年月22日 臺南地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699號 111年10月5日 均同左  111年11月8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共9罪) 111年3月1日至同年月21日(9次) 高雄高分院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22號、第323號、第327號 112年2月7日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 112年4月10日  5 冒用公務員名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3月3日 高雄高分院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22號、第323號、第327號 112年2月7日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 112年4月10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共2罪) 111年3月2日、同年月15日 本院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0號 112年4月17日 均同左  112年5月24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共2罪) 111年3月15日(2次) 本院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0號 112年4月17日 均同左  112年5月24日  8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23日 本院 112年度簡字第1487號 112年5月15日 均同左  112年6月21日  9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1月19日 本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405號 113年2月23日 均同左  113年3月27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共5罪) 111年3月13日(3次) 111年3月20日(2次) 橋頭地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86號 113年4月26日 均同左  113年9月3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2月19日至同年月22日 橋頭地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86號 113年4月26日 均同左  113年9月3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共13罪) 111年3月6日至同年21日(13次) 本院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4號、第375號 113年6月26日 均同左  113年7月31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11年3月11日 本院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4號、第375號 113年6月26日 均同左  113年7月31日  14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3月23日 本院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4號、第375號 113年6月26日 均同左  113年7月31日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共2罪) 111年3月6日(2次) 本院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4號、第375號 113年6月26日 均同左  113年7月31日  16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110年10月9日 高雄高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113年4月10日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3509號 113年9月25日  17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09年9月9日 高雄高分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443號 113年9月30日 均同左  113年11月19日  18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1月16日 本院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53號 113年11月6日 均同左  113年12月11日  1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1月22日 本院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53號 113年11月6日 均同左  113年12月1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抗字第360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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