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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0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徐美麗莊珮君陳芸珮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文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 年度執聲字第4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文佑因犯詐欺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文佑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各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加重詐欺罪(附表編號1 ),經本院以112 年度金上訴字第4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3 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犯加重詐欺等罪(附表編號2 、3 ),經本院以113 年度金上訴字第209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4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3 年度台上字第46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卷附相關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堪認定。又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3 罪,均係因加入詐欺集團而犯下加重詐欺取財罪,且行為態樣、手段並無明顯差異,犯罪時間則集中在民國111 年1 月至2 月,可見本件於定執行刑時之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再衡以受刑人就本件所犯各罪應負之整體刑責暨刑罰目的,以及我國法對於定應執行刑係採限制加重原則,並考量受刑人經通知後,屆期仍未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一案表示意見,有本院函文暨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等情,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7日 111年1月27日 111年1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2914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20192號、 112年度偵字第4459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20192號、 112年度偵字第445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 第47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20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209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6日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2573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4619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461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20日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備     註   橋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3734號 橋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36號     編號2、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聲字第800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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