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6 分鐘讀完全文 5,3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56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5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徐美麗黃右萱莊珮君

上訴人
即被告
劉詠仲
送達代收人
李金柳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58號、114年度金訴字第496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368號、第10427號、113年度軍少連偵字第8號;追加起訴案號:114年度蒞追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第二審上訴必備之程式,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甚明。倘上訴理由之敘述未合乎具體之要求者,其上訴即屬同法第362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367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次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修法過程以觀,原草案為:「依前項規定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理由,並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其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者,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理由。」嗣經修正通過僅保留「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文字,其餘則刪除,稽其立法目的僅在避免「空白上訴」,故所稱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劉詠仲(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以113年度金訴字第858號、114年度金訴字第496號判處被告犯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共46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6「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元沒收。嗣被告不服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理由僅記載:原審判決被告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46所主文欄所示之刑,量刑過重(見本院1756號卷第5頁、本院1757號卷第9頁),而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其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與上訴之法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莊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即原審判決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主文 1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1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2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3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4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5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6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7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8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9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10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11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中附表二編號12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1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2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3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4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5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6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7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8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9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10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11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12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13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14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15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16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17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18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19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20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21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22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23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24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25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26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三編號27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原判決事實欄一㈢中附表四編號1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原判決事實欄一㈢中附表四編號2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原判決事實欄一㈢中附表四編號3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原判決事實欄一㈢中附表四編號4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原判決事實欄一㈢中附表四編號5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原判決事實欄一㈢中附表四編號6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原判決事實欄一㈢中附表四編號7 劉詠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56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