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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吳進寶莊鎮遠方百正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郭品裕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請審酌抗告人即受刑人郭品裕犯罪性質、犯罪時間、犯罪情節等,考量抗告人所請,重新量刑,給予抗告人公平公正、有利之裁定,讓抗告人有悔過向上、改過自新機會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另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3項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三、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則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但抗告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抗告人聲請書附卷可參。故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7、8至11所示之罪,固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年9月確定,惟抗告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罪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原審自可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而原審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斟酌抗告人之意見陳述書,於法律之外部、內部界限內,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相似;犯罪方式為擔任車手或第二層收水手並搭載車手前往領款;各罪罪質皆為財產犯罪;犯罪時間集中在112年9、10月間;對社會危害與其個人之刑罰性程度等情節,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已本於恤刑之理念而為適度之折減,與法律授予刑罰裁量權之規範意旨無違,亦無明顯牴觸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等原則之情形,不能認為有違法或不當。另個案情節不一,尚難比附援引。

四、綜上所述,原審依其職權所裁量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或不利益變更原則,不能認為有違法或不當。抗告人以前開理由,提起抗告,請求重新定執行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杏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民國)   112/10/06 112/10/08 (聲請書及原審裁定均漏載同年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18號等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1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3/09/13 113/09/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民國) 113/11/05 113/11/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54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54號 
 編     號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共2罪 有期徒刑7月,共4罪 犯 罪 日 期 (民國)  112/10/03 112/10/04 112/10/03 112/10/10 112/10/03 112/10/10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18號等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1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4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3/09/13 113/09/13 (聲請書誤載為113年1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民國) 113/11/05 113/11/05 (聲請書誤載為114年1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54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54號 
 編     號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6-7曾經橋頭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民國)  112/10/05 112/10/03 112/10/09 112/09/23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18號等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6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4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4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3/09/13 (聲請書誤載為113年11月26日) 113/11/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6號 (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4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民國) 113/11/05 (聲請書誤載為114年1月1日) 114/01/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54號 橋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5號 
 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編號6-7曾經橋頭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1月,共3罪 (編號8-11曾經高雄地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犯 罪 日 期 (民國)  均為112/09/23 均為112/10/0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656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62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4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等  判決日期 (民國) 113/11/26 114/06/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4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民國)  114/01/01 114/07/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橋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5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512號 (尚未執行) 
 編     號  9 10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編號8-11曾經高雄地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0月,共3罪 (編號8-11曾經高雄地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犯 罪 日 期 (民國)   均為112/10/01 均為112/10/0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621號等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62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審金訴字第11號等 114年審金訴字第11號等  判決日期 (民國) 114/06/13 114/06/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等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民國) 114/07/23 114/07/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512號 (尚未執行)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512號 (尚未執行) 
 編     號  11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編號8-11曾經高雄地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犯 罪 日 期 (民國)   均為112/10/0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62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等  判決日期 (民國)  114/06/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民國)  114/07/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512號 (尚未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5年度抗字第82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