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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張明松莊飛宗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再停止戒治暨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之裁定撤銷,並再令入戒治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戒治。

理由

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施用一級毒品海洛因,前經送勒戒滿三月已有成效,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詎出所後又再施用海洛因,經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裁定停止戒治並再令入戒治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戒治,經勒戒有成效後,又再准出所並付保護管束出所,詎被告甲○○於出所後之第二次保護管束期間,又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送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KHN0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可憑,爰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撤銷其停止戒治之裁定,並再令入戒治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張明松

法官 莊飛宗

法官 張盛喜

書記官 鄭翠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八號於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