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七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莊秋桃謝宏宗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七號

上訴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七七三五號中華

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

年度偵字第二三0九七號、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一0三二號、第一0三三號),提起

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五七號、第一

四九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丁○○○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實

一、丁○○○自民國八十三年間起,在高雄縣路竹鄉○○村○○路九號住處,召集如附表所示之民間互助會(有關各該民間互助會之會期、每會金額、會員人數,均詳如附表),自任會首,每次開標日即在其上址住處開標。詎因經濟週轉困難,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互助會期間,利用會員未全數到場競標之機會,先後冒以活會會員名義參與競標而得標,或冒用王金枝名義為會員,而以王金枝名義參與競標而得標,並向各該互助會之活會會員收取會款,致各該互助會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連續向各該次競標時仍為活會之會員詐騙財物(冒標時仍為活會之會員所繳交之會款,即詐欺之所得,因無法確定冒標之時間及競標之金額,故無法計算詐欺之金額若干),共計冒標十會(詳如附表)。嗣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丁○○○無法支付高額之冒標會款而宣告止會,經活會會員結算結果,發現剩餘會數與活會數目不符,活會會員甲○○、戊○○、丙○○、乙○○等人始知被丁○○○冒標而受騙。

二、案經甲○○、戊○○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丙○○、乙○○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固坦承自八十三年間起,召集如附表所示之互助會,並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會之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詐欺犯行,辯稱:伊因遭人倒會,週轉不靈而倒會,並無詐欺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甲○○、戊○○、丙○○、乙○○指述綦詳,並有該互助會單三紙附卷可稽。而附表編號一之互助會尚有二活會未得標,惟會員蘇荀尚有二活會、蘇寶記、趙月(即蘇月娥)各尚有一活會,被告共冒標二會。附表編號二之互助會,尚有四活會未標,惟活會會員有謝王金鳳、蔡忍(即蔡陳忍)、謝寬、謝素珍、蔡東意(即吳東意)、李清安、謝秀琴各有一活會、王榮、王順興各有二活會,被告共冒標七會。附表編號三之互助會,被告未得王金枝之同意,以其名義為會員跟會並得標之情,業據上開活會會員蘇荀(本院卷二第二四頁)、蘇月娥(本院卷一第一七五頁)、謝王金鳳(本院卷一第二一七頁)、蔡陳忍(本院卷一第一七五頁)、謝寬(本院卷一第二一八頁)、謝素珍(本院卷一第二一八頁)、謝秀琴(本院卷一第二一七頁、本院卷二第四四頁)、王金枝(本院卷二第四七頁)於本院證述甚詳,而被告亦自承:二十八日的會,我冒標五會,用以週轉,付借款利息、會款、家庭開銷等語(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九二三號卷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筆錄),又稱:李清安、王榮是活會,王順興、吳東意有活會也有死會等語(本院卷二第二五頁),是被告冒標附表編號一共計二會,冒標附表編號二共計七會,又冒用附表編號三所示王金枝名義跟會並標取會款,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其有詐欺之犯意及犯行,灼然甚明,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冒用會員名義得標,詐取會款,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被告一冒標行為,使多數活會會員受騙交款,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以一罪論。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一併審判,附此敘明。

三、原審未察,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尚有未合,檢察官循告訴人甲○○之請求提起上訴,認原判決認事用法違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該判。茲審酌民眾參與民間互助會,多為儲蓄或於急需時得藉此籌措財源,被告為圖己利,竟多次冒用會員名義參與競標,詐取會款,冒標次數多達十會,致告訴人受有不貲之損害,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慶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莊秋桃

法官 謝宏宗

法官 魏式璧

書記官 楊茱宜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會     期 │開標日期  │每會金額│冒    標    情    形        │
├──┼─────┼─────┼────┼──────────────┤
│一  │八十三年十│每月六日  │五千元  │尚有二活會未標,惟活會會員有│
│    │一月六日至│          │        │蘇荀二會、蘇寶記、趙月(即蘇│
│    │八十六年四│          │        │月娥)各一會,共冒標二會。  │
│    │月六日止,│          │        │                            │
│    │共計三十會│          │        │                            │
│    │。        │          │        │                            │
├──┼─────┼─────┼────┼──────────────┤
│二  │八十三年十│每月二十八│一萬元  │尚有四活會未標,惟活會會員有│
│    │二月二十八│日        │        │謝王金鳳、蔡忍(即蔡陳忍)、│
│    │日起至八十│          │        │謝寬、謝素珍、蔡東意(即吳東│
│    │六年四月二│          │        │意)、李清安、謝秀琴各一活會│
│  │十八日止,│          │        │、王榮、王順興各二活會,共冒│
│    │共計三十四│          │        │標七會。                    │
│    │會。      │          │        │                            │
├──┼─────┼─────┼────┼──────────────┤
│三  │八十四年四│每月二十日│一萬元  │其中王金枝未跟會,被告以王金│
│    │月二十日至│          │        │枝名義參加一會,並得標。    │
│    │八十六年十│          │        │                            │
│    │一月二十日│          │        │                            │
│    │,共計三十│          │        │                            │
│    │二會。    │          │        │                            │
└──┴─────┴─────┴────┴──────────────┘
                                                                    A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七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