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56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566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48 號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043號、第1822號,併案案號:同署94年度毒偵字第4079號、第4137號),提起上訴(併案案號:同署94年度毒偵字第5760號、第8000號),嗣本院訊問被告後,因被告自白犯罪,經詢問檢察官、被告意見後,乃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四、五、六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以87年度毒聲字第36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7年12月5 日,以87年度偵字第2702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經原審以88年度毒聲字第3908號裁定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以88年度毒聲字第4536號裁定送執行強制戒治,再經原審以88年度毒聲字第8195號裁定停止戒治,於88年11月18日停止戒治出戒治所,至89年6 月28日強制戒治期滿,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4016 號提起公訴,經原審以92年度易緝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3年10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於上開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後之5 年內,先後於94年1 月12日某時、同年1 月27日晚間某時、同年3 月29日、同年5 月16日、同年7 月11日晚上10時許、同年9 月21日某時,在高雄市新興區○○○路127 巷38號住處、高雄市前金區○○○路165 巷33號2 樓居處及其他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以燒烤而吸取其煙霧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 次,嗣分別為警於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時間、地點經警盤查或臨檢,當場分別扣得如附表編號
一、四、五、六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並經採集其尿液送驗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前鎮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院併案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65 、166 、174 、175 頁),且被告經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尿液送驗姓名代碼對照表6 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4年2 月1 日編號00000000號、94年2 月24日編號00000000號、94年4 月21日編號00000000號、94年5 月23日編號00000000號、94年7 月19日編號00000000號、94年10月3 日編號A00000000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7 月26日編號9407—73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見94年核退字第69號卷【以下稱偵㈠卷】第22頁、94年毒偵字第1822號卷【以下稱偵㈡卷】第17頁、高市警三(壹)分三字第0940009401號警卷【以下稱警㈢卷】第12頁、本院卷第41頁、145 頁、94年毒偵字第8000號卷【以下稱偵㈤卷】第38頁)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一、四、五、六扣案之晶體,均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亦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編號9404─408 、9407─532 、9407─533 號、9502─229 號、9411─409 、號9411─410 號檢驗報告各乙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47、108 、109 頁、本院卷第116 、117 、149 頁)。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採為證據。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以87年度毒聲字第36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7年12月5 日,以87年度偵字第2702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經原審以88年度毒聲字第3908號裁定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以88年度毒聲字第4536號裁定送執行強制戒治,又經原審以88年度毒聲字第8195號裁定停止戒治,於88年11月18日停止戒治出戒治所,至89年6 月28日強制戒治期滿,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見原審卷第6 、7 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監資料(見本院卷第15頁反面、16頁、17頁反面)各乙份在卷可按,是被告於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有三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本案罪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復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6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於94年3 月29日、同年5 月16日、同年7 月11日晚上10時許、同年9 月21日某時,在高雄市新興區○○○路127 巷38號住處、高雄市前金區○○○路165 巷33號2 樓居處及其他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惟因此部分與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當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再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3年10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6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重之。
四、原審據以論處被告施用毒品罪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94年7 月11日晚上10時許、同年9 月21日某時,在高雄市前金區○○○路165 巷33號2 樓居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洽。檢察官執此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本院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其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且被告前曾犯施用毒品,甫經強制戒治期滿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院判刑確定,竟於短期內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且於法院審理期間4 度為警查獲,顯見其不思悔改,自制力亦顯不佳;惟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即能坦承犯行,而其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扣案附表編號一、四、五、六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此已說明如前,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其包裝因包覆該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附表編號二扣得之物係案外人羅明宏所有,此業據羅明宏於警詢時供述綦詳(見高市警三一分三字第0940002071號警卷【以下稱警㈡卷】第10頁),又附表編號五時地扣案之海洛因1 包,雖係被告所有,然與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關,爰均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94年度上易字第566號│ ├──┬──────┬──────┬───────────┤ │編號│查 獲 時 間 │查 獲 地 點 │扣 押 物 品 │ ├──┼──────┼──────┼───────────┤ │一 │94年1 月14日│高雄市新興區│因甲○○行跡可疑,為警│ │ │下午3 時25分│七賢一路480 │盤查,當場扣得第二級毒│ │ │許 │號前 │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 │ │ │ │前毛重壹點柒公克,驗後│ │ │ │ │毛重壹點陸公克) │ ├──┼──────┼──────┼───────────┤ │二 │94年1 月28日│高雄市鹽埕區│為警臨檢查獲 │ │ │凌晨3 時40分│七賢三路57之│另扣得羅明宏所有海洛因│ │ │許 │3號前 │及甲基安非他命 │ ├──┼──────┼──────┼───────────┤ │三 │94年3 月29日│高雄市三民區│於警方逮捕另案毒品通緝│ │ │下午1 時10分│忠孝一路473 │犯單湘中時,經在場之林│ │ │許 │巷1號12樓之2│國炳同意採尿送驗後而知│ │ │ │ │上情 │ ├──┼──────┼──────┼───────────┤ │四 │94年5 月16日│高雄市前鎮區│為警攔車盤查時,當場扣│ │ │下午4 時30分│中華五路與凱│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許 │旋路口 │命貳包(驗前毛重共計叁│ │ │ │ │點肆公克,驗後毛重共計│ │ │ │ │叁點貳公克) │ ├──┼──────┼──────┼───────────┤ │五 │94年7 月11日│高雄市前金區│被告主動請求警方至左開│ │ │下午10時30分│八德二路165 │住處起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 │許(94年毒偵│巷33號2樓 │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毛重│ │ │字第5760號)│ │零點叄陸公克,驗後毛重│ │ │ │ │零點叄肆公克)、海洛因│ │ │ │ │壹包 │ ├──┼──────┼──────┼───────────┤ │六 │94年9 月21日│高雄市新興區│為警攔車盤查時,當場扣│ │ │下午8 時 │八德路與民主│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橫路口 │命貳包(驗前毛重共計零│ │ │ │ │點捌叄公克,驗後毛重共│ │ │ │ │計零點柒叄公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