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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7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周賢銳黃仁松謝宏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7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樓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間犯盜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懲治盜匪條例 │竊盜 │贓物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月 │├────────┼───────────┼───────────┼───────────┤│ 所 犯 法 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 條第1 │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49條 ││ │項 │ │ │├────────┼───────────┼───────────┼───────────┤│ 犯 罪 日 期 │88年7月22日 │88年6月16日 │87年8月11日 │├───┬────┼───────────┼───────────┼───────────┤│偵查年│機 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 │案 號 │88年度偵字第18395號 │88年度偵字第18395號 │88年度偵字第17977號 │├───┼────┼───────────┼───────────┼───────────┤│最後事│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 │89年度上更一字第112號 │88年度上訴字第1538號 │88年度易字第3756號 ││ ├────┼───────────┼───────────┼───────────┤│ │判決日期│89年7月31日 │88年12月29日 │88年9月10日 │├───┼────┼───────────┼───────────┼───────────┤│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最高法院 ││ 定 ├────┼───────────┼───────────┼───────────┤│ 判 │案 號 │89年度上更一字第112號 │88年度上訴字第1538號 │89年度台非字第354號 ││ 決 ├────┼───────────┼───────────┼───────────┤│ │確定日期│89年8月31日 │88年12月29日 │89年10月5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3條第1項第17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期間或罰金額 │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 月 │├────────┼───────────┼───────────┼───────────┤│ 附 註 │不予減刑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仁松

法 官 謝宏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7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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