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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曾永宗王伯文任森銓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刑事案件(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94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前段之規定自明。又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係指有合法之上訴而言,若無合法之刑事訴訟,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難認為合法(司法院院字第1664號解釋、最高法院88年台附字第83號判決參考)。

二、查本件被告乙○○所犯業務侵占等案件(即本院97年上易字第946 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8日,認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駁回上訴在案等情,有本院上開刑事案卷可參。則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無合法之刑事訴訟程序,亦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於法顯有不合,是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任森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刑事案件(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946 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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