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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八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莊登照洪明輝蔡清遊黃一鑫林秀夫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八三號

上訴人
華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孝友
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

二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三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由

關於撤銷發回部分查第三審法院認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甲○○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

關於上訴駁回部分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所為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為同條第二項所明定,此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自係指有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被上訴人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審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對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認第一審駁回原告之訴為無不合,駁回上訴,茲檢察官對於刑事部分雖已提起上訴,但刑事訴訟乙○○部分,業經本院認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則上訴人對此部分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因無合法之刑事訴訟,亦難認為合法(本院二十九年附字第二一五號判例參照),應認上訴人對於乙○○之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林 秀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八三號於民國 88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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