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83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前段之規定自明。又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係指有合法之上訴而言,若無合法之刑事訴訟,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難認為合法(司法院院字第1664號解釋、最高法院88年台附字第83號判決參考)。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即本院99年上訴字第837 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認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駁回上訴在案等情,有本院上開刑事案卷可參。則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無合法之刑事訴訟程序,亦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於法顯有不合,是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