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86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8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俊宇
- 選任辯護人
- 康進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815號中華民國99年8 月5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59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朱俊宇前於民國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594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並於97年2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朱俊宇不知悔改,以其前妻賴淑萍名義申設之會員帳號「tw00000000」、「遊戲帳號:tZ000000000 」,以及自己設定之暱稱「張君啞小妹妹」登入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松崗公司)之網路遊戲「絲路」,因不明原因不滿同為「絲路」玩家而暱稱為「斷情夢」(起訴書誤載為「斷夢情」)之黃月葉,而為在該網路遊戲中以文字訊息達成貶損黃月葉名譽及恐嚇危害黃月葉安全之目的,明知在「絲路」之公開對話頻道所傳遞之訊息,所有參與「絲路」遊戲之不特定玩家均得以觀覽知悉,竟基於公然侮辱、意圖散佈於眾而散布文字誹謗,以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98年7 月5 日下午5 時許(起訴書記載為98年6 月後某日,原審判決誤載為晚間7 時),在「絲路」網路遊戲之公開頻道,傳遞「ㄋㄊㄇㄉ」(即「妳他媽的」)、「桿羚羊」(即「幹妳娘」)、「黃淫葉- 黃月淫」、「淫~~蕩」等足以貶損黃月葉名譽之粗鄙文字,公然侮辱黃月葉,同時並散布「聽說妳昨天ㄝ在發騷」、「妳老公是死ㄌ逆……一堆香腸你不會ㄑ含喔」、「問你ㄟ你老公不能滿足你吼凸- 不然你怎常再徵種馬啊- 你需求量大還是你老公不行ㄌ」、「死亡證明機排夢死亡原因(因為哈很久沒解決哈死ㄉ)史上第一人」等影射黃月葉性慾需索無度,而常向異性徵求發生性行為機會等文字,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黃月葉名譽之事,又同時傳遞「給你3 天ㄉ時間- 交待後事」、「你自己要注意喔……你先死ㄌ怎麼辦你全家還沒死ㄝ」等以加害生命之文字訊息,恐嚇黃月葉,致使黃月葉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黃月葉訴由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第1 、2 項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存否之被告以外之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99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39頁背面),均同意作為證據,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未見有何不適當之情形,故依前開規定,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朱俊宇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間,在松崗公司之網路遊戲「絲路」,以暱稱「張君啞小妹妹」登入遊戲,並在「絲路」遊戲不特定玩家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對話頻道,傳遞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誹謗與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除附表編號十所示之訊息,係針對告訴人所為之表示,其餘訊息,並非針對暱稱為「斷情夢」之告訴人,而係毫無意義的隨便發表訊息,不具任何意義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在網路遊戲虛擬之世界裡,對於各自所設定暱稱虛擬人物,在未能具體知悉虛擬對方之真實姓名、地址,於遊戲中所為之對虛擬之人物為謾罵、指摘、傳述、恐嚇,並無法律明文處罰之規定,自不應科以刑罰。被告自己設定暱稱「張君啞小妹妹」登入松崗公司之網路遊戲「絲路」,在遊戲虛擬世界裡,對告訴人暱稱虛擬之「斷情夢」,固有謾罵、指摘、傳述及訊息中暗示如告訴人先死其家人將無所依靠等語,然行為之客體並非具體特定之人,而僅是網路遊戲虛擬之人,自非刑法第309 條、310 條及305 條行為之客體。被告根本不知道「斷情夢」之真實姓名、長相、年齡及住所,亦從未與告訴人謀面,告訴人雖最後有表明其係黃月葉,然是否確係其真實姓名,被告無法查證得悉,更何況被告不知其長相、住址等年籍資料,所為謾罵甚至恐嚇之對象均是網路遊戲虛擬之對象,對告訴人真正的本人根本無法形成任何實害。網路遊戲純粹是消遣遊戲,被告坦承因為下班無聊才上網遊戲「亂哈啦」「只是無聊亂廣」,而且線上確實有很多玩家亦是一樣的亂廣,怎能將遊戲當真?被告僅對虛擬的對象亂廣,絕無對具體的真實之告訴人謾罵、恐嚇之犯罪意圖云云(見99年8 月30日刑事上訴理由狀、99年11月9 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0-11、50頁)。
二、經查:
㈠告訴人之姓名為「黃月葉」,告訴人在「絲路」遊戲之角色暱稱為「斷情夢」,而被告於98年7 月7 日晚上7 時13分許登入「絲路」遊戲,並在「絲路」網路遊戲之公開對話頻道傳遞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四所示之訊息,其中編號二所示「ㄋㄊㄇㄉ」、「桿羚羊」譯成白話文即為「你他媽的」與「幹妳娘」,而附表編號三、四所示「雞月葉- 黃淫葉- 黃月淫- 老機排- 絲路老機排」、「絲~~~~~路雞排月~~~葉~~越~~~淫~~~蕩瘋狂小喇叭」,則有辱罵告訴人淫蕩之意函,除經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綦詳外,並有「絲路」遊戲擷取畫面7 張,以及松崗公司函覆被告以上開會員及遊戲帳號登入遊戲之時間、賴淑萍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朱俊宇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通聯調閱查詢單等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記載被告為上開行為時間係98年6 月後某日,惟依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卷第2 頁)、上開松崗公司回函及遊戲擷取畫面資料顯示,時間應為被告於98年7 月5 日登入後之下午5 時許,併此敘明。
㈡參酌告訴人曾於偵查中陳稱:我因遭被告不斷攻擊,不知與被告有何誤會,因此於98年6 月初,曾以私密對話頻道聯繫被告,將我自己真實姓名告知被告,並表示我為鄰長,如持續攻擊,將至大武分局控告被告。此後,被告仍在公開對話頻道以不堪入目字眼對我辱罵,並將我的名字加入髒話裡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8 頁);以及證人即同為「絲路」網路遊戲玩家李祝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的角色遊戲名稱?)答:「死去活來」」、「(問:「張君啞小妹妹」在絲路遊戲的對話頻道刊登「機排夢~~聽說妳昨天ㄝ在發騷喔- ㄋㄊㄇㄉ妳老公是死ㄌ逆- 大五桿羚羊分局一堆相腸你不會ㄑ含喔」,你認為所謂的雞排夢是指誰?)答:雞排夢就是指斷情夢,因為被告之前曾表示斷情夢在賣雞排,之後就以雞排夢稱呼斷情夢」等語(見原審卷第40頁至第41頁),而證人李祝慶與被告及告訴人間並無仇怨,所證當無故為偏袒或誣陷之虞,所證當可採信,依其所證,可顯示被告知悉告訴人所從事之職業,而對告訴人有一定之認識,核與告訴人證稱其曾告知被告真實姓名一節相符,堪認告訴人前述偵查中之證述,應為真實。而附表編號三所示「雞月葉- 黃淫葉- 黃月淫- 老機排- 絲路老機排」之訊息,將「雞月葉」之「雞」字去除,乃告訴人的名字「月葉」,而上開訊息中「黃淫葉- 黃月淫」六字,其中「黃淫葉」的第二個字「淫」與「黃月淫」的第二個字「月」相互對調,即得出告訴人姓名「黃月葉」,其中「黃月淫」第三個字「淫」與「黃淫葉」第三字「葉」對調,亦得出告訴人姓名「黃月葉」,是被告僅係在上開訊息中有關於告訴人姓名中插入「雞」、「淫」等字,一般熟識告訴人或知悉告訴人真實姓名之「絲路」遊戲玩家,均能從附表編號三所示「雞月葉- 黃淫葉-黃月淫- 老機排- 絲路老機排」之訊息中,窺知被告傳訊上開訊息中所稱「雞月葉」、「老機排」、「絲路老機排」均係指告訴人,且將「淫」字穿插在告訴人姓名中,亦有暗喻告訴人淫蕩,而予以侮辱之意。
㈢再對照附表編號一所示「雞月葉- 雞排夢- 雞伯母- 老雞排等你告我喔- 不然滾出絲路」,其中「雞月葉」、「老雞排」,與前述附表編號三所示之「雞月葉」、「老機排」用語幾乎相同,堪認被告在「絲路」網路遊戲中,常以「雞排」或「機排」之方式稱呼告訴人,在部分情形,則在「雞排」或「機排」中加上告訴人姓或名,甚或加上告訴人暱稱「斷情夢」的部分字眼之方式,稱呼告訴人,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訊息,自係針對告訴人所為,是附表編號一所謂「雞排夢」,自屬被告在「絲路」之網路遊戲中對告訴人所為之稱呼無誤。準此以言,被告散布如附表編二所示「機排夢~~聽說妳昨天ㄝ在發騷喔- ㄋㄊㄇㄉ妳老公是死ㄌ逆- 大五桿羚羊分局一堆相腸你不會ㄑ含喔」等語,其中「機排夢」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雞排夢」,雖有使用「機」字或「雞」字之不同,不過其發音同一,均應係指告訴人無誤。而附表編號二所示訊息中所謂「ㄋㄊㄇㄉ」乃指「你他媽的」,業如上述,參酌證人李祝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在絲路的遊戲中,比較骯髒的文字是否不能打上去?)答:是的,因為很多遊戲都有發生玩家在上面辱罵,所以伺服器的公司,都會做設定比較骯髒的文字是沒有辦法打上去的」等語(見原審卷第41頁),堪認被告係因網路遊戲為排除玩家恣意在遊戲中發表侮辱性言語,而設定無法輸入侮辱性字句之程式,因而選取「你他媽的」語句中第一個注音符號代替,從而,一般對國字與注音符號有所認識之網路遊戲玩家,均應能理解「ㄋㄊㄇㄉ」就是指「你他媽的」,被告辯稱:係一時打錯云云,要無可採。又「趕羚羊」或「桿羚羊」乃取「幹你娘」或「幹妳娘」之諧音,通常暗指「幹你娘」或「幹妳娘」,則曾經媒體報導,而為臺灣地區民眾所知悉,則告訴人證稱:附表編號二所示訊息中所謂「桿羚羊」係指「幹妳娘」等語,應屬真實。從而,被告在「絲路」網路遊戲中散布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機排夢~~聽說妳昨天ㄝ在發騷喔- ㄋㄊㄇㄉ妳老公是死ㄌ逆- 大五桿羚羊分局一堆相腸你不會ㄑ含喔」之訊息,不僅係針對告訴人所為,且其使用「ㄋㄊㄇㄉ」及「桿羚羊」等粗穢言語,乃屬謾罵,而構成公然侮辱,至於被告上開訊息中指稱告訴人「昨天ㄝ在發騷」、「妳老公是死ㄌ逆……一堆香腸你不會ㄑ含」,則影射告訴人性慾難耐,如同告訴人配偶不在世,欲想與其他複數男性口交之不實事項,因在傳統道德標準中,婦女負有對丈夫忠誠之義務,被告上開訊息影射告訴人性行為開放,自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而構成誹謗。
㈣又附表編號四、編號五、編號七、編號八、編號九所示訊息中,均有被告用以在「絲路」網路遊戲中稱呼告訴人所使用之「雞排月」、「老機排」、「機排夢」、「機排」等用語,堪認上開訊息均係針對告訴人而為。附表編號四所示訊息中表示告訴人「淫蕩」,乃屬對告訴人之謾罵,而構成侮辱。附表編號五及編號八所示「給你3 天ㄉ時間- 交待後事喔」、「自己要注意喔- 老機排你先死ㄌ怎麼辦你全家還沒死ㄝ」等訊息,限定期限要求告訴人交代後事,以及要求告訴人「注意」,如果先死了怎麼辦,隱喻告訴人之生命,可能在未來遭受不測,而離開人世,致需特別注意自身安全,並先行交代後事,以一般人立於告訴人之立場,均會擔心自身生命之安全遭受威脅,而心生畏懼,告訴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亦均表示:被告要求交代後事,感覺被恐嚇,擔心被告對我不利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8 頁、原審卷第37-38 頁),顯示被告傳遞如附表編號五及編號八所示之訊息,確實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則被告此部份以文字對告訴人進行恫嚇,自應構成恐嚇。附表編號七及編號九所示「機排夢- 問你ㄟ妳老公不能滿足你吼凸- 不然你怎常再徵種馬阿- 你需求量大還是你老公不行ㄌ你好可憐喔」、「死亡證明機排夢死亡原因(因為哈很久沒解決哈死ㄉ)史上第一人」等訊息,均有指摘告訴人性慾需索無度,常要求與配偶以外之男性,發生性行為之不實事實,而足以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而構成誹謗。
㈤被告雖辯稱: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九所示之訊息,均非針對任何人而發表,乃屬無意義之訊息云云。然被告散布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訊息中,實已吐露其謾罵之對象為「黃月葉」,再對照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訊息,以及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訊息,可知被告在「絲路」網路遊戲中,常以「雞排」或「機排」之方式稱呼告訴人,在部分情形,則在「雞排」或「機排」中加上告訴人姓或名,甚或加上告訴人暱稱「斷情夢」的部分字眼之方式,稱呼告訴人,已如前述,堪認被告散布如附表所示之訊息,確係針對告訴人,被告前揭所辯,已難採信。且被告並非第一次在「絲路」遊戲中散布侮辱告訴人之字句,此觀「絲路」遊戲擷取畫面7 張中,顯示被告散布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訊息時,證人李祝慶曾以暱稱「死去活來」表示:「夢姐還真能忍」等語(見警卷第17頁),為告訴人抱屈,另被告散布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訊息時,則有暱稱為「霹靂弓(聯盟)」表示:「該吃藥ㄉ又出現嚕」等語(見警卷第19頁),而為告訴人抱屈,證人李祝慶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可以看出被告的言語對象就是指斷情夢」等語(見原審卷第40頁),顯示「絲路」遊戲之玩家,對於被告散布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乃針對告訴人所為,均有一定之認識,益證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此外,被告並不否認告訴人曾表示將對其提告(見原審卷第49頁),核與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我……並且告訴他,他持續攻擊我,我就會到大武分局告他」等語相符(見同上偵查卷第8 頁),而觀諸附表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六所示之訊息,均有提及「老機排等你告我喔」、「大五分局」、「大武分局」等字樣,顯係針對告訴人曾向被告表示欲至大武分局對被告提出告訴乙節所發表之言論,自係針對告訴人所為,是被告辯稱:其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九所示之訊息,均非針對告訴人云云,顯係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㈥另辯護人雖以上開情詞為被告辯護,然在網際網路之公開空間上,若針對以假名、化名、暱稱等方式而參與活動、發表言論之人,即一般所謂「虛擬人物」為侮辱、誹謗及恐嚇行為,該「虛擬人物」是否為刑法第309 條、310 條及305 條規定之保護客體?或有爭議(實際上在網路上化身之身分並不是虛幻身分,而是創造出來的身分,係真實的人創造該身分而在網路上從事活動,該從事活動的人,仍是真實的人而不是虛幻的人),但本案被告於98年7 月5 日為上開行為時,已知暱稱「斷情夢」之人即為告訴人黃月葉,業如上述,而被告為上開行為所侮辱、誹謗及恐嚇之對象,依上開文字內容所顯示,顯然亦係針對告訴人黃月葉,而不僅是針對暱稱「斷情夢」之虛擬人物,亦如上述,則被告上開所為確係針對告訴人而為侮辱、誹謗及恐嚇無訛,故辯護人上開所辯,亦無足採。
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同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檢察官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業已記載被告散布如附表編號八所示「算算你更年期ㄝ快到ㄌ- 自己要注意喔- 機排你先死ㄌ怎辦你全家還沒死ㄝ」之訊息,而上開訊息除有挑釁之意味,並無對告訴人謾罵或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但訊息中暗示如告訴人先死,其家人將無所依靠,則具有恐嚇意涵,而應構成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檢察官於起訴書所引法條部分,漏未引用刑法第305 條,應予補充。
㈡被告於同一日,在「絲路」網路遊戲之公開對話頻道,以「ㄋㄊㄇㄉ」(即「妳他媽的」)、「桿羚羊」(即「幹妳娘」)、「黃淫葉- 黃月淫」、「淫~~蕩」等文字辱罵告訴人,因係基於侮辱告訴人之單一目的而同時所為之數個舉動,因其侵害之法益同一,且數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另被告在「絲路」網路遊戲之公開對話頻道,散布「聽說妳昨天ㄝ在發騷」、「妳老公是死ㄌ逆……一堆相腸你不會ㄑ含喔」、「問你ㄟ你老公不能滿足你吼凸- 不然你怎常再徵種馬啊- 你需求量大還是你老公不行ㄌ」、「死亡證明機排夢死亡原因(因為哈很久沒解決哈死ㄉ)史上第一人」等文字誹謗告訴人,以及傳遞「給你3 天ㄉ時間- 交待後事」、「你自己要注意喔……你先死ㄌ怎麼辦你全家還沒死ㄝ」等訊息恐嚇告訴人,亦各係基於誹謗與恐嚇告訴人之單一目的而同時所為之數個舉動,依同一理由,亦為接續犯而成立一個散布文字誹謗罪與一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㈢被告於同一日在「絲路」網路遊戲之公開對話頻道,除以粗鄙文字辱罵告訴人,以及散布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不實訊息外,並同時傳遞文字訊息恐嚇告訴人,應係出於一個在該網路遊戲中以文字訊息達成貶損黃月葉名譽及恐嚇危害黃月葉安全之犯罪目的,而為的一個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認為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以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慮,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應認為被告係以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恐嚇危害安全等3 個罪名,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論處。
㈣公訴意旨雖漏未就被告以附表編號五所示「老機排- 你在哪啊- 消失ㄌ嗎- 給你3 天ㄉ時間- 交待後事喔」等恐嚇告訴人訊息部分,予以起訴,然該部分與前述經論罪科刑之恐嚇部分,以及經論罪科刑之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部分,各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以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為審理。
㈤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並於97年2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因認被告上開犯罪事證明確,而依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310 條第2 項、第305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等規定論科,並審酌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即無其他犯罪紀錄之素行,此有前述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又考量被告為成年人士,如其與告訴人有任何糾紛或衝突,理應尋求溝通或其他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為之,竟無端在不特定網路遊戲玩家得以觀覽之對話頻道中,對同為「絲路」網路遊戲之玩家告訴人,公然以前揭粗鄙語句辱罵告訴人,以及影射告訴人性慾氾濫而毀損告訴人之名譽,造成告訴人的難堪,更以文字恐嚇方式,擾亂告訴人生活之安寧秩序,造成告訴人陷於隨時可能遭被告不理性攻擊之恐懼中,被告犯後,又無顯示已有悔意之事證,而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 月,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執前詞否認犯行提起上訴,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年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內容 │備註 │ ├──┼──────────────┼──────────┤ │一 │雞月葉- 雞排夢- 雞伯母- 老雞│警卷第17頁 │ │ │排等你告我喔- 不然滾出絲路 │ │ ├──┼──────────────┼──────────┤ │二 │機排夢~~聽說妳昨天ㄝ在發騷│警卷第18頁 │ │ │喔- ㄋㄊㄇㄉ妳老公是死ㄌ逆- │ │ │ │大五桿羚羊分局一堆相腸你不會│ │ │ │ㄑ含喔 │ │ ├──┼──────────────┼──────────┤ │三 │雞月葉- 黃淫葉- 黃月淫- 老機│警卷第18頁 │ │ │排- 絲路老機排 │ │ ├──┼──────────────┼──────────┤ │四 │絲~~~~~路雞排月~~~葉│警卷第19頁 │ │ │~~越~~~淫~~~蕩瘋狂小│ │ │ │喇叭 │ │ ├──┼──────────────┼──────────┤ │五 │老機排- 你在哪啊- 消失ㄌ嗎- │警卷第20頁 │ │ │給你3 天ㄉ時間- 交待後事喔 │ │ ├──┼──────────────┼──────────┤ │六 │不在意遊戲ㄉ是妳- 說死全家ㄉ│警卷第21頁 │ │ │ㄝ是妳-烏龍院ㄝ是妳- 密我頻 │ │ │ │ㄉ還是妳- 你有完沒完啊喔喔- │ │ │ │--還有大武分局 啃 │ │ ├──┼──────────────┼──────────┤ │七 │機排夢- 問你ㄟ妳老公不能滿足│警卷第22頁 │ │ │你吼凸-不然你怎常再徵種馬阿-│ │ │ │你需求量大還是你老公不行ㄌ你│ │ │ │好可憐喔 │ │ ├──┼──────────────┼──────────┤ │八 │算算你更年期ㄝ快到ㄌ- 自己要│警卷第22頁 │ │ │注意喔- 機排你先死ㄌ怎辦你全│ │ │ │家還沒死ㄝ │ │ ├──┼──────────────┼──────────┤ │九 │死亡證明機排夢死亡原因(因為│警卷第22頁 │ │ │哈很久沒解決哈死ㄉ)史上第一│ │ │ │人 │ │ ├──┼──────────────┼──────────┤ │十 │段情夢- 你說要告我- 又直直密│警卷第23頁 │ │ │我- 不要用那種濫招數裝清高- │ │ │ │我還是那句話- 等你所說ㄉ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