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8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字第81號
- 上訴人
- 李穆生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幸怡律師
- 被上訴人
- 邱毅
- 訴訟代理人
- 柳聰賢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瑞圖
- 訴訟代理人
- 蔡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1 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8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邱毅、林瑞圖應各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邱毅、林瑞圖各負擔三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上訴人林瑞圖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邱毅、林瑞圖各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TVBS無線衛星電視台」(即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攝影棚參加如附表一、二所示節目錄影時,於各該節目中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一、二),甚至直接指明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地勇公司)前遭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高雄市環保局)於民國101年3月23日發文要求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停止提供各類爐渣予地勇公司 (下稱斷料令) 後,高雄市環保局旋於同年6 月1日下令發文取消斷料令,係由訴外人許智傑、陳武進等人向伊不法關說而為之,並稱伊有收受賄款,實已造成一般人誤認伊身為公職人員卻接受關說而收受不法利益、未依法行政之負面評價,足以讓社會大眾指摘伊為貪贓枉法之人,造成伊人格之社會評價被貶低,致使伊之名譽受損。是被上訴人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造成伊之精神上痛苦,自應就其侵權行為各負新台幣(下同)2500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1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㈠邱毅應給付上訴人2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林瑞圖應給付上訴人2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邱毅、林瑞圖應分別於本判決確定後30日內,以20級以上標楷體粗黑字體刊登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第(A1版)下半頁1 日。㈣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之答辯:
㈠邱毅則以:伊於節目中所發表之系爭言論一,事前有經相當查證,且上訴人並未向節目撥打澄清專線電話澄清伊所述內容,又參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認定地勇公司之陳啟祥為爭取爐石合約,須行賄林益世,則陳啟祥拜託許智傑、陳武進及上訴人取消斷料令,斷無未交付分文即可得逞。又上訴人與訴外人吳銘圳、葉雅強等人所為之環保局弊案及洩密案,業經另案起訴,亦堪證實伊所述均係事實,且所述內容均係公共議題,發表系爭言論一內容亦為可受公評事項,復無過激言語,自不成立侵權行為。退而言之,上訴人請求賠償之金額核屬過高,又其請求登報道歉,亦違反憲法保障不表意自由及人性尊嚴,況現今距伊發表系爭言論一已久,亦無登報道歉之必要等語。答辯聲明求為判決:⒈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林瑞圖則以:伊因接獲未具名之郵件及民眾爆料,又經伊向任職檢調之友人查證此弊案而獲知將有搜索行動,且向TVBS電視台之工作人員即訴外人沈建宏、劉惠卿二人求證,並閱覽其二人之採訪紀錄,確認與伊掌握之人、事、時、地及金額數字訊息相符,足認伊已盡查證義務。又上訴人為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伊所為系爭言論二之內容與重大公共利益有關,上訴人之個人名譽應為必要之退讓。再由伊於101年7月27日「新聞夜總會」預言上訴人及訴外人吳銘圳等人涉及弊案,檢調將發動搜索等語,嗣即有搜索行動並約談上訴人,益證伊有進行查證,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言論二內容為真實,依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縱認伊應負賠償之責,然上訴人請求賠償金額亦過高,且其請求登報道歉,除造成社會騷動,並無其他助益,倘判決伊應賠償,各媒體爭相報導,已足以回復上訴人名譽,是無登報道歉必要等語置辯。答辯聲明求為判決:⒈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就部分敗訴提起上訴,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四項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邱毅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林瑞圖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邱毅、林瑞圖應分別於本判決確定後三十日內,以二十級以上標楷體粗黑字體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A1版)下半頁壹日。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均求為判決:上訴駁回。(上訴人就其向邱毅、林瑞圖各請求2,450 萬元本息之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邱毅、林瑞圖各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TVBS無線衛星電視台」攝影棚參加如附表一、二所示節目(附表一編號6節目名稱應為「2100全民開講」,原審判決誤繕為「2100掏新聞」;附表一編號7 節目名稱應為「2100掏新聞」、「2100全民開講」,原審判決漏列「2100全民開講」)錄影時,於各該節目中發表如附表一所示系爭言論一、如附表二所示系爭言論二。
㈡上訴人學歷為博士,目前擔任高雄市政府技監,月薪約89,765元,名下有土地及汽車。邱毅學歷為博士,目前擔任教授,月薪約6 萬元,名下有土地、房屋及汽車。林瑞圖為大學畢業,目前擔任臺北市議員,月薪約126,675 元,名下有土地及房屋。
五、兩造爭執事項為:㈠邱毅、林瑞圖有無為妨害上訴人名譽之侵權行為?㈡上訴人請求邱毅、林瑞圖賠償精神慰撫金及登報道歉,有無理由?如有,精神慰撫金以若干為適當?茲分述如下:
㈠邱毅、林瑞圖有無為妨害上訴人名譽之侵權行為?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發表評論意見與陳述事實性質不同,前者重在表達言論者主觀之認知、感想或觀念,後者重在描述客觀事物之內容、態樣。易言之,前者,言論之目的重在藉由其所發表之言論,說服閱聽者接受其所傳達屬於言論者本身之認知、感想或觀念,所為言論是否被閱聽者接受,亦為閱聽者對為言論者之人格(例如能力、信用、知識等)評價問題,該背景事件之真實與否,並非閱聽者所重視。至於後者,言論之目的重在說服閱聽者接受其所描述之事物為真實,因此,閱聽者就涉及該事物之人、事、時、地、行為等內容之認識或評價,即會受言論者之影響。因此,於評論意見之表達,與事實之陳述,對於閱聽者而言,即有不同效應。對於涉及該事物之第三人所生影響,亦有不同。故對於言論者所發表之評論意見或事實陳述,自應適用不同之法律原則處理。要言之,評論意見之發表,有助於對同一事物進行多角度觀察、認識與解釋,對於該背景事件當事人可能發生之危害,通常較為輕微,故法律對於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之人應予更大限度之保護。反之,事實之陳述,固亦有助於真相之發現,但非真實之陳述,極易使事件有關之人受到危害,因此,法律必須就陳述事實之言論自由與事件當事人權利保護(尤其名譽、信用等與社會評價有關之權利)間,取得平衡。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明知或可得而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仍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意見與事實混合時,則應分別判斷,若陳述事實為真實時,應就其意見表達認定是否具不法性。反之,若陳述者不能證明為真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查證義務,則應負侵害他人名譽的責任。又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固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然究不得摭取所得資訊之片斷,任意結合其他非真實之事實而為言論發表或評論,致損及他人之名譽,否則仍應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一號民事判決參照)。
⒉本件邱毅、林瑞圖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附表一、二所示節目中為系爭言論一、二之情,為兩造所不爭,堪信為真實。又上訴人主張邱毅、林瑞圖所為系爭言論一、二,足以毀損伊之名譽,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刊登道歉啟事於報紙,以回復名譽等情,惟為被上訴人以前揭情詞否認置辯,是自應審酌被上訴人二人所為系爭言論一、二,僅係單純意見之評論或係兼有為事實之陳述,又被上訴人陳述事實時,是否真實,有無盡相當之查證義務再為陳述,始得以認定被上訴人為系爭言論一、二是否具有不法性,應負侵害他人名譽之責。
⒊經查,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因涉嫌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所交付之賄款而非法關說其公司事務,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判處林益世涉犯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等情,有前揭判決節本在卷可稽,且為上訴人所自承(見原審卷一第113 頁);再高雄市環保局於101 年3 月23日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133023600 號函命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世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龍慶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在地勇公司未有效、積極去化大量堆積金屬礦渣之前,嚴禁再交付各類爐渣予地勇公司;其後高雄市環保局於同年6 月1 日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136096700 號函將前開函文作廢,亦有該等函文在卷可佐(即斷料令與取消斷料令,見原審卷一第70、76頁);又訴外人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及樓基中等人因涉嫌於勞務採購案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或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等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
號提起公訴,嗣經由原審刑事庭以101 年度矚訴字第1 號、103 年度訴字第943 號判決張花冠等人犯該判決附表二所示
民事第三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節目時間及│言論內容 │慰撫金請求 │ │號│名稱 │ │ │ ├─┴─────┴─────────────────────┼──────┤ │【被上訴人邱毅部分】 │ │ ├─┬─────┬─────────────────────┼──────┤ │1 │101 年7 月│(一)陳啟祥認為是林益世在搞鬼,再加上高雄│請求金額6 萬│ │ │6 日「2100│ 環保局開出了罕見的斷料令,這讓陳啟祥│元,以2 萬元│ │ │掏新聞」、│ 更加緊張,所以陳啟祥找了 5 批藍營議 │為適當。 │ │ │「2100全民│ 員去找環保局長李穆生,找了很多大咖議│ │ │ │開講」 │ 員結果卻都沒用,所以第六批就找了許智│ │ │ │ │ 傑委員幫忙,許智傑就找了在高雄被稱為│ │ │ │ │ 國舅的大咖,沒多久 3 月 5 日環保局就│ │ │ │ │ 說有人檢舉說爐渣在農地上,之後陳啟祥│ │ │ │ │ 知道是林搞他的,所以3 月底就開了很罕│ │ │ │ │ 見的斷料令,所以陳啟祥就找了 5 批藍 │ │ │ │ │ 營的議員,還跟陳啟祥拍桌互嗆,但很奇│ │ │ │ │ 怪的劉德林到第五批去找環保局長都沒用│ │ │ │ │ ,第六批又找許智傑,許智傑就找了他背│ │ │ │ │ 後的大咖國舅,所以就擺平了環保局。許│ │ │ │ │ 智傑承認兩件事,第一件就是他認識陳啟│ │ │ │ │ 祥10多年,他家就離他家很近;第二他有│ │ │ │ │ 去關心環保局的部份,奇怪許智傑一搬出│ │ │ │ │ 了大咖,禁令就取消了,前面的5 批議員│ │ │ │ │ 去幾乎是藍營議員的大咖都沒用,但為什│ │ │ │ │ 麼許智傑搬出那個咖就奏效了?這之間究│ │ │ │ │ 竟有沒有涉及到金錢,中間究竟發生了什│ │ │ │ │ 麼事? │ │ │ │ │(二)許智傑你有沒有在 5 月時去找環保局長 │ │ │ │ │ 講陳斷料的事,你究竟是 5 月幾號去找 │ │ │ │ │ 環保局長處理斷料的事情?之前 5 批議 │ │ │ │ │ 員說都沒用,但你去卻讓環保局在 6 月 │ │ │ │ │ 1 日廢止斷料,環保局長便短時間內態度│ │ │ │ │ 改變,那許智傑委員有沒有找陳菊的弟弟│ │ │ │ │ ,替你向環保局長說明?許委員你只要說│ │ │ │ │ 你有沒有找陳菊的弟弟陳武進去跟李局長│ │ │ │ │ 說地勇的事情就好了? │ │ │ │ │(三)林掌握中鋼,許掌握高雄環保局,大家在│ │ │ │ │ 角力嘛。這是五福路的享溫馨,許智傑有│ │ │ │ │ 沒有跟新門神還有環保局長在裡頭的 VIP│ │ │ │ │ 包廂談斷料的事。有可能從簽約到之後斷│ │ │ │ │ 料都是免費的嗎?有可能嗎? │ │ ├─┼─────┼─────────────────────┼──────┤ │2 │101 年7 月│環保局長說與許智傑見面非 5 月底,說李穆生 │請求金額6 萬│ │ │8 日「2100│又說謊了啦,他說不是 5 月底,那時我跟許智 │元,以1 萬元│ │ │週末開講」│傑說話中,他也說他在幾波議員之後,能夠讓李│為適當。 │ │ │ │穆生同意的就是陳武進,之前連開會的時候李穆│ │ │ │ │生都可以缺席,所以議長在暴怒呀! │ │ ├─┼─────┼─────────────────────┼──────┤ │3 │101 年7 月│我講得很清楚,3 月 23 日環保局用史無前例的│請求金額6 萬│ │ │9 日「2100│嚴禁的函文,陳啟祥神通廣大的很快的找了五波│元,以2 萬元│ │ │全民開講」│民代都失敗,最後一波劉德林失敗以後,許智傑│為適當。 │ │ │ │大概5 月底去關說李穆生,這個過程,陳菊的弟│ │ │ │ │弟就扮演關鍵角色,很奇妙的,5 月30日環保局│ │ │ │ │就有內簽通過對6 月1 日發的公文,可是大家注│ │ │ │ │意唷,李穆生說他是5 月31日收到地勇的改善計│ │ │ │ │畫的唷!那其中的疑竇在哪?應該就很清楚了。│ │ │ │ │而且江湖是有行情的,成功有成功的價碼,失敗│ │ │ │ │有失敗的補償。 │ │ ├─┼─────┼─────────────────────┼──────┤ │4 │101 年7 月│(一)環保局可以勒令他停業的,結果環保局沒│請求金額6 萬│ │ │11日「2100│ 有,採了一個虛假的斷料公文!誰去幫他│元,以2 萬元│ │ │掏新聞」、│ 陳情,誰去幫陳啟祥,誰去幫地勇陳情,│為適當。 │ │ │「2100全民│ 第一波是楊見福議員,第二波是議長、議│ │ │ │開講」 │ 長的夫人,第三波是一位媒體公會理事長│ │ │ │ │ ,第四波又是議長夫人,第五波是國民黨│ │ │ │ │ 議員劉德林,第六波關鍵的,是環保局長│ │ │ │ │ 李穆生轉向的,就是許智傑,民進黨的立│ │ │ │ │ 委。 │ │ │ │ │(二)環保局長李穆生是非常難剃頭的,許智傑│ │ │ │ │ 沒有找上陳武進,許智傑沒有先去找了李│ │ │ │ │ 昆澤,然後介紹了陳武進,這個李穆生會│ │ │ │ │ 同意環保局的斷料禁令最後取消? │ │ ├─┼─────┼─────────────────────┼──────┤ │5 │101 年7 月│(一)新門神難道坐視讓陳啟祥被拉過去嗎?當│請求金額6 萬│ │ │30日「2100│ 然不是,新門神最重要的武器就是環保局│元,以2 萬元│ │ │全民開講」│ 的壓力,而環保局的壓力來自哪裡呢?那│為適當。 │ │ │ │ 環保局的壓力來自哪裡呢?當然來自李穆│ │ │ │ │ 生呀!李穆生揚言告我,不過他的下場會│ │ │ │ │ 跟林益世一樣,告訴變成是一場笑話嘛!│ │ │ │ │ 而能夠管得動李穆生的只有陳菊的弟弟陳│ │ │ │ │ 武進,所以為何陳菊還要說謊說他弟弟不│ │ │ │ │ 在高雄?這是一個心虛的表現嘛!這也是│ │ │ │ │ 陳菊為什麼要公然說謊,說陳武進都在宜│ │ │ │ │ 蘭不在高雄,這是一個心虛的表現嘛! │ │ │ │ │(二)而我們所知道的許智傑,到環保局兩次關│ │ │ │ │ 說,很重要的許智傑,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 │ │ │ ,當然是扮演,大概是在層級比較低的小│ │ │ │ │ 弟的角色。而環保局最關切的是什麼?當│ │ │ │ │ 我講過捉放曹這三個字,一開始的斷料,│ │ │ │ │ 是過去徐志明的辦公室主任,也就是陳啟│ │ │ │ │ 祥最早地勇的舊門神,最老牌的門神,的│ │ │ │ │ 辦公室主任,是負責陳志明跟陳啟祥在聯│ │ │ │ │ 繫的,就是現在高雄市現在的副議長蔡昌│ │ │ │ │ 達,提出斷料,斷料嘛!環保局配合嘛!│ │ │ │ │ 就斷料嘛!而斷料以後,緊接著發了一紙│ │ │ │ │ 很奇怪的公文,照講環保局應該對地勇長│ │ │ │ │ 期污染,被開過11次罰單的地勇,應該給│ │ │ │ │ 他斷水斷電,勒令停工啊!他對別的公司│ │ │ │ │ 也如此啊!為什麼對地勇獨有青睞?為什│ │ │ │ │ 麼發了一紙虛文,叫中鋼跟其他的公司,│ │ │ │ │ 來給陳啟祥斷料?然後緊接著就有六波的│ │ │ │ │ 民意代表,絡繹不絕的到環保局,去進行│ │ │ │ │ 關說。而最後在5 月31日,整個環保局轉│ │ │ │ │ 向,把這份斷料的公文取消,中間的問題│ │ │ │ │ 在哪裡?李穆生其實無意中已經透露了,│ │ │ │ │ 3 月5 日帶了五個友人到享溫馨KTV 的包│ │ │ │ │ 廂裡去,你承認的啊!做什麼?哪些友人│ │ │ │ │ ? │ │ ├─┼─────┼─────────────────────┼──────┤ │6 │101 年8月 │(一)我這樣說好了,李穆生昨天壹週刊打給他│請求金額10萬│ │ │1 日 TVBS │ ,他原來是臺南縣環保局局長,因為永生│元,以3 萬元│ │ │電視台「21│ 弊案被起訴,丟了官,被陳武進拉到高雄│為適當。 │ │ │00全民開講│ 擔任環保局長,昨天壹週刊問他,他也不│ │ │ │」 │ 知道被陳啟祥爆料多少,有沒有被錄音,│ │ │ │ │ 所以心虛嘛,陳菊也希望他辭掉啦!他的│ │ │ │ │ 聲明是沒有向陳啟祥索賄,那有沒有收賄│ │ │ │ │ 呢?李穆生基本上、吳銘圳都是高雄陳菊│ │ │ │ │ 弟弟陳武進整個進行所謂的環保工程綁標│ │ │ │ │ 集團的核心人物。 │ │ │ │ │(二)李穆生又說他在 3 月 5 日帶了五個友人│ │ │ │ │ 到高雄五福二路的享溫馨 KTV。我還是要│ │ │ │ │ 再追問,那五個友人是誰?明明那天下午│ │ │ │ │ 就在開會,要決定要不要對地勇用行政命│ │ │ │ │ 令斷料。你那五個友人是誰?斷料的目的│ │ │ │ │ 何在? │ │ ├─┼─────┼─────────────────────┼──────┤ │7 │101 年8月 │(一)葉雅強在高雄擁有很多環保公司,葉雅強│請求金額10萬│ │ │2 日 TVBS │ 跟誰特別好,跟李崑澤也就是陳菊的姪子│元,以3 萬元│ │ │電視台「21│ ,李穆生就是透過葉雅強認識陳武進的。│為適當。 │ │ │00 掏新聞 │ 葉雅強明明是高雄的公司怎麼會牽扯到嘉│ │ │ │」、「2100│ 義的案子呢?因為他就是屬於南臺灣的綁│ │ │ │全民開講」│ 標集團一起的。 │ │ │ │ │(二)是喊水會結凍(臺語)的廠商,我說一個│ │ │ │ │ 你們就懂了,最近李穆生開始有名了,李│ │ │ │ │ 穆生原來是臺南縣環保局局長,因為涉案│ │ │ │ │ ,丟了官,他希望能進入陳菊陣營,就找│ │ │ │ │ 了葉雅強去找陳菊,可是陳菊那時候喜歡│ │ │ │ │ 另外一個人 - 蕭裕正,所以蕭裕正擔任 │ │ │ │ │ 環保局局長,他背後是洪智坤,所以李穆│ │ │ │ │ 生透過葉雅強的關說就失敗了。之後因為│ │ │ │ │ 蕭裕正涉嫌弊案所以沒幹了,而洪智坤被│ │ │ │ │ 陳武進取代了,而葉雅強就透過陳武進把│ │ │ │ │ 李穆生介紹給陳菊,成功了,擔任環保局│ │ │ │ │ 長。所以李穆生、葉雅強、陳武進就成為│ │ │ │ │ 一個非常的金三角關係,接著再從宜蘭拉│ │ │ │ │ 進了吳銘圳,就成了堅強的四人幫,四人│ │ │ │ │ 幫的頭是陳武進,環保局長握有行政權的│ │ │ │ │ 叫李穆生,廠商代表叫葉雅強、學者專家│ │ │ │ │ 代表叫吳銘圳,成為堅強的綁標四人幫。│ │ │ │ │(三)那我接著就要說了!陳武進,來,我們,│ │ │ │ │ 我昨天看了這個,高雄的地檢署去嘉義辦│ │ │ │ │ 的這個採購案,裡面十三個聲押的名單以│ │ │ │ │ 後啊,我驚訝之餘啊,我真的要向李穆生│ │ │ │ │ 再問一個問題,我一直在問這個問題(李│ │ │ │ │ 濤:你請說),3 月 5 號(李濤:哪一 │ │ │ │ │ 年?)今年,3 月 5 號,當時候我說, │ │ │ │ │ 陳武進在高雄,五福二路享溫馨 KTV,有│ │ │ │ │ 一個專屬的包廂,跟李穆生在裡面有密會│ │ │ │ │ ,當天有密會,李穆生後來承認他當天確│ │ │ │ │ 實帶了五個友人,五個友人到享溫馨 KTV│ │ │ │ │ ,但是否認他跟陳武進見面。我現在要追│ │ │ │ │ 問李穆生,他說你有當事人澄清專線嗎?│ │ │ │ │ 我追問李穆生,你那五個友人的名字現在│ │ │ │ │ 可以說了吧?你那五個人的名字可以說了│ │ │ │ │ 吧?這五個人,你沒有講過這五個人的名│ │ │ │ │ 字!... 你現在李穆生可以提出來了,為│ │ │ │ │ 什麼 3 月 5 號到享溫馨 KTV 裡面,你 │ │ │ │ │ 的那五位友人裡面,今天被聲押被收押的│ │ │ │ │ 比率如此之高?你該提出說明啊,那你跟│ │ │ │ │ 這個弊案有沒有關係? │ │ └─┴─────┴─────────────────────┴──────┘ 附表二: ┌─┬─────┬─────────────────────┬──────┐ │編│節目時間及│言論內容 │慰撫金請求 │ │號│名稱 │ │ │ ├─┴─────┴─────────────────────┼──────┤ │【被上訴人林瑞圖部分】 │ │ ├─┬─────┬─────────────────────┼──────┤ │1 │101 年7 月│(一)許智傑有沒有姓陳的,那個姓陳的跟陳菊│請求金額10萬│ │ │6 日「新聞│ 關係深厚?政策才會急轉彎啦,公文反應│元,以3 萬元│ │ │夜總會」 │ 怎麼這麼快,一定要有強力人士,且許智│為適當。 │ │ │ │ 傑當過市長,那公文上呈到市長室,市長│ │ │ │ │ 要不要先查一查、看一看?高雄市環保局│ │ │ │ │ 如果是針對地勇違法的事情,怎麼會去要│ │ │ │ │ 求中鋼停料?這裡面擺平地方政府一定有│ │ │ │ │ 拿錢呀!那圖中那群利益團體我剛剛有講│ │ │ │ │ ,跟陳菊有關係深厚的人被拜託去跟環保│ │ │ │ │ 局喬! │ │ │ │ │(二)環保單位所做的行政處分通常都是開罰單│ │ │ │ │ ,之後才是勒令停業,之後才是斷水斷電│ │ │ │ │ ,怎麼會有嚴禁別人停止供料呢?而且環│ │ │ │ │ 保局很急著發公文,5 月 20 幾號會勘紀│ │ │ │ │ 錄先說公文指示建議,可是中鋼照常停料│ │ │ │ │ ,5 月 30 日又發公文,6 月 1 日又更 │ │ │ │ │ 改發個公文說前面作廢;6 月 4 日又發 │ │ │ │ │ 一個公文要開協調會,人家地勇跟中鋼的│ │ │ │ │ 事別人都不急,你環保局急什麼? │ │ ├─┼─────┼─────────────────────┼──────┤ │2 │101 年7 月│陳啟祥確實有去找過國民黨民進黨,立委也有找│請求金額10萬│ │ │7 日「週末│,但找林國正沒有用,許智傑才有用,許智傑透│元,以3 萬元│ │ │開講」 │過陳菊的弟弟以及高雄市三個議員去跟環保局溝│為適當。 │ │ │ │通,所以才會有 5 月 30 日的公文,大轉彎,6│ │ │ │ │月 1 日才會說公文無效,他找了立委加議員。 │ │ ├─┼─────┼─────────────────────┼──────┤ │3 │101 年7 月│(一)我有一個高雄市環保局的官員,他也即將│請求金額10萬│ │ │27日「新聞│ 在約談名單之內,他們說有 6 張公文, │元,以3 萬元│ │ │夜總會」 │ 為什麼政策急轉彎?其實都是李穆生局長│為適當。 │ │ │ │ 交代辦的,都是李穆生交辦的。 │ │ │ │ │(二)同樣的動作、而且為什麼、等一下我再講│ │ │ │ │ 李穆生跟許智傑立委的弟弟許智善到底收│ │ │ │ │ 了多少錢,陳武進到底他這個金額是多少│ │ │ │ │ ,這光碟都有講,但是..... │ │ │ │ │(三)還有一部份補充一下,那個陳武進後來他│ │ │ │ │ 收了程彩梅多少錢?我們是到目前還沒有│ │ │ │ │ 得到這個金額,但是陳武進卻是給了高雄│ │ │ │ │ 市環保局局長李穆生 30 萬;再來,許智│ │ │ │ │ 傑的弟弟叫做許智善【標題:陳菊弟收陳│ │ │ │ │ 啟祥錢!環保局長、綠委弟各拿 30 萬?│ │ │ │ │ 】許智善,善就是大善人那個善。 │ │ │ │ │(四)陳武進給這些、給這些人去喝涼水而已,│ │ │ │ │ 李穆生也算是他底下的人啊!【標題:陳│ │ │ │ │ 菊弟收陳啟祥錢!環保局長、綠委弟各拿│ │ │ │ │ 30 萬?】他姊姊陳菊的高雄市環保局局│ │ │ │ │ 長,我地下市長給你 30 萬,走路工還是│ │ │ │ │ 給你喝個涼水,叫那些官員把這個政策急│ │ │ │ │ 轉彎、把這些公文政策急轉彎。 │ │ ├─┼─────┼─────────────────────┼──────┤ │4 │101 年7 月│(一)那為什麼上禮拜我會講到,高雄市環保局│請求金額10萬│ │ │30日「新聞│ 局長收了,陳武進拿給他 30 萬,許智傑│元,以3 萬元│ │ │夜總會」 │ 立法委員的弟弟 - 許智善,為什麼陳武 │為適當。 │ │ │ │ 進為什麼也拿給他 30 萬,這個裡面都已│ │ │ │ │ 經,我已經挑明,而且都已經把數字都已│ │ │ │ │ 經清楚了,那你要叫我怎麼講? │ │ │ │ │(二)他跟陳啟祥去交代李穆生呀!(馬在勤:│ │ │ │ │ 所以需要一段聯繫)對呀,這一段連繫可│ │ │ │ │ 能特偵組還在追蹤,才能追到環保局局長│ │ │ │ │ 呀,因為約談 9 個官員他們都說我們斷 │ │ │ │ │ 料、供料都是局長指示的呀!他們特偵組│ │ │ │ │ 現在查都推到李穆生的身上呀,那現在我│ │ │ │ │ 又把他的層級升高,升高到副祕書長許傳│ │ │ │ │ 盛呀。 │ │ ├─┼─────┼─────────────────────┼──────┤ │5 │101 年8月 │(李艷秋:阿圖兄,他講沒有收 30 萬,而且這│請求金額10萬│ │ │1 日「新聞│個案子他跟陳武進是沒有談過的。)他應該要告│元,以3 萬元│ │ │夜總會」 │我啊!(李艷秋:他有說要告你啊!)沒有!李│為適當。 │ │ │ │穆生還沒有!那你今天就是說我已經講陳武進拿│ │ │ │ │給你 30 萬,而且是公開講了好幾十遍,那你應│ │ │ │ │該要告。那你今天我說實在你要辭職,你是因為│ │ │ │ │,你要這個叫斷尾求生,那你保護陳菊,給你的│ │ │ │ │提拔之恩。因為你在臺南當官的時候,他在台南│ │ │ │ │市當官的時候也是出事的。(李艷秋:兩個弊案│ │ │ │ │。沒有啦!人家後來都清白了!後來都無罪嘛!│ │ │ │ │)我也不知道他為什麼會無罪,那種證據鑿鑿的│ │ │ │ │東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