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243號
- 上訴人
- 劉蔡錦繡
- 上訴人
- 劉瑛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政雄
- 被上訴人
- 余劉美美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本院於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係上訴人劉蔡錦繡之次女、上訴人劉瑛珠之二姊,被上訴人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自民國102月12月30日起,陸續以電子郵件寄送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內容文書予訴外人劉○○(即劉蔡錦繡之長女)、劉○○(即劉蔡錦繡之子)、劉○○(即劉蔡錦繡之堂姪)、王○○(即劉蔡錦繡之外甥女)等人及劉○○任職單位,指陳上訴人涉有侵占等不法情事(即原判決附表編號6至9、12部分),另於附表編號6所示時地,對在場人指陳上訴人涉有侵占等不法情事(即原判決附表編號13部分),均足以詆毀上訴人名譽,使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毀損,且情節重大,各受有如附表所示之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95,00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劉蔡錦繡、劉瑛珠各195,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載述)。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並無對上訴人為不法侵害行為,且上訴人之侵權行為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一部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請求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劉蔡錦繡、劉瑛珠各195,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名譽係指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往來,故名譽有無受侵害,必須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其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已遭貶損,始足當之,至於主觀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認定之標準。又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如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即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電子郵件及在○○美髮店所為附表編號6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提出電子郵件及105年3月26日○○美髮店錄音譯文為憑(原審雄司簡調卷第34至48、60、83至87頁)。惟查:
⒈上開電子郵件提及「劉瑛珠利用劉蔡錦繡當靠山」、「看清楚劉瑛珠真面目,假如她犯法有罪,也是她自找的」、「世人最狠毒的父母」、「劉蔡錦繡為了劉瑛珠竟仇恨我到聯合家人對付我」、「大家把帳算清楚,我將對劉瑛珠母子提起竊佔、偽造文書刑事告訴」、「劉瑛珠挑撥劉蔡錦繡仇恨我」、「從小劉蔡錦繡就對我很不好,長大以後把我當搖錢樹,心狠手辣,不擇手段」、「劉瑛珠憑什麼變更劉美美名字房屋為他名字」、「他們恩將仇報」、「我會要求做DNA鑑定」、「臺灣家人以詐騙手段出賣我,父母是非不分」、「 我真的懷疑我是否是他們親生女兒,小時候我父母待我如傭人」、「我打電話給我阿姨,問她我是否是他們親生女兒」、「家人不知感恩,還軟土侵骨,吃人夠夠」、「如果他們仍然鴨霸,我會提出法律訴訟」等語,核屬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言行所為主觀感受之表達,僅在表明自己之見解或立場,應屬意見之表達。又上開電子郵件之寄送對象為劉○○、劉○○(劉蔡錦繡之子女,劉瑛珠及被上訴人之兄弟姐妹)、劉○○、王○○(劉瑛珠及被上訴人之堂兄、表姐妹)、余○○、余○○(被上訴人之子),為兩造之直系親屬或旁系近親,前述兩造間相處不睦、有情感及財產上糾葛之情狀,在近親間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依前開說明,被上訴人在近親間就此等可受公評之事,縱以尖銳而具強烈情緒之措辭表達意見、抒發情緒,仍受憲法保障,非不法侵害他人名譽之行為。
⒉至被上訴人在電子郵件及○○美髮店提及「上訴人搶奪、霸佔、侵占、竊盜被上訴人財產」、「劉瑛珠為謀奪房產不擇手段」、「劉瑛珠為了強行搶奪他人財產,已觸犯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偽造文書、侵占之罪」等語,固非純屬意見之表達,然查:
⑴綜觀上訴人提出之電子郵件及錄音譯文全文,可知上開言論之起因為兩造間就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巷00號房地(下稱○○街房地)所有權歸屬之爭執。而被上訴人前以○○街房地係伊於98年間出資並出面購買,竟遭登記在劉瑛珠名下為由,訴請劉瑛珠返還○○街房地應有部分,經原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286號判決被上訴人敗訴,再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396號駁回被上訴人之上訴確定(下稱前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案卷宗核閱屬實。由訴外人即仲介人員簡○○於前案證稱:伊有接到被上訴人自美國打來的越洋電話,表示她要買○○街房地,還殺價好幾次,買賣價格是被上訴人敲定,簽約時被上訴人在美國沒有辦法回來,說要委託劉○○處理,私契上面寫的買受人是被上訴人跟劉○○,被上訴人另表示都是由劉瑛珠幫她處理,在美國算是仲介,故伊有包紅包給劉瑛珠等語,及訴外人即代書蔡○○於前案證稱:買賣私契上所寫買受人是被上訴人及劉○○,當初要辦理銀行貸款,被上訴人在美國,不方便時常來回處理,因此以公契辦理登記時,就把被上訴人部分登記給劉瑛珠,雖然是由劉瑛珠去申請貸款,但實際的買受人還是被上訴人及劉○○等語,暨被上訴人於前案提出之私契上面記載買受人為被上訴人及劉○○二人,則被上訴人因曾積極參與○○街房地之議價過程,進而決定買賣價格,及買賣私契上將其列為買受人等情,主觀上認為○○街房地為其所有,上訴人使用○○街房地之行為,屬侵害其所有權之不法行為,即非毫無憑據。
⑵又上開電子郵件寄送對象劉○○、劉○○、劉○○、王○○、余○○、余○○(下合稱劉○○6人)係兩造之直系親屬或旁系近親,已如前述;而由被上訴人於102年12月30日寄送附表編號4之電子郵件予劉○○後,劉○○係回覆稱:「美美:經過星期六日與阿輝(及劉○○)、瑛珠(劉瑛珠)及你爸爸深談後已完全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現決定幾項作法並告妳知:①妳母親原本不願意賣這棟房,但為了姊妹的和諧,現堅決要賣掉不再保留。②賣房後所得,三姊妹各分70萬元整,剩餘的錢全部給父母親做養老用,任何人不得異議。③何時賣?必須等到○○牌位可以遷移至適當場所時。④目前該屋之銀行貸款及水電稅金等由瑛珠繳納做為租金用,烤箱及其他物品可以暫時放置。⑤美美應立即撤銷訴訟,並停止打電話至瑛珠辦公室。⑥以上所述由本人、阿輝及你爸作見證人,前兩封同意書作廢。⑦如果你有其意見,且不超過我的能力範圍,我會儘量幫妳,否則就無解了」等語,及被上訴人於103年6月28日寄送予王○○之附表編號3電子郵件之內容為:「○○表妹:上星期我和我堂妹夫談起劉○○夫婦和劉瑛珠母子竊佔我財產等事情……我堂妹夫要我委託阿姨和我堂哥協調,請劉家人償還一切我私人財產」等語,王○○就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5之院長信箱投書,向被上訴人回覆稱:「表姊聲明一下,劉○○並沒有辱罵我們,只是不說話而已,這已是去年11月就開始,與妳們之間的糾紛無關,我不希望把事情鬧大…都是半百以上的人,有什麼可計較,拜託表姊撤銷院長信箱的信件」等語(原審雄司簡調卷第44、37、60頁), 暨上訴人提出之劉○家族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二第151至155頁),顯示劉○○、劉○○、劉瑛珠均在該群組內,互相討論被上訴人與伊等父母及兄弟姊妹互動,余○○於與被上訴人之Line對話中,就被上訴人提及伊與上訴人間財產糾紛時,回覆稱:「不關我的屁事,你不需要去尋求我的認同」、「你所做的一切事是很恐怖…」、「全世界就只有你會做出這些」(原審雄司簡調卷第61頁),足見劉○○6人因過往與兩造間親誼互動往來,對兩造本即有切身之了解、評價,劉○○甚至試圖釐清該爭議並提出解決方案,劉○○願意為該解決方案作見證人,王○○表明兩造間糾紛與其無關,余○○則以強烈措辭表達完全不認同被上訴人之行為,應足認被上訴人於電子郵件指摘上訴人霸佔、侵奪、竊佔財產情狀,客觀上並未使劉○○6人對上訴人之社會評價產生貶損之觀感。從而,上訴人主張其名譽權已因被上訴人之電子郵件言論受損云云,尚不足憑採。
⑶再者,依上訴人提出之○○美髮店錄音譯文,被上訴人與訴外人即○○美髮店負責人黃○○○談及附表編號6之言論,係黃○○○提及:「我問妳媽,妳女兒什麼時候回來?她不說,過年時,她說大女兒買東西回來。說妳妹妹現在幫人照顧孩子」等語,被上訴人回稱:「…她以前就說那房屋是我妹妹買的」、「以前妳助理就跟我說」,黃○○○再稱:「以前有說,現她不說,沒有人說」等語,被上訴人方為如附表編號6之言論。又由黃○○○於過程中亦有表示:「我裡面小姐怎麼知道?那是妳媽說是阿珠出錢買的」等語,及黃○○○於108年4月10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68、5363號案件偵查中證稱:被上訴人從美國回來才會來洗頭及修指甲,被上訴人會跟幫她服務的人聊天,她講她的家務事,怎麼樣伊都不知道,只是順著她的話回答等語,可知黃○○○與被上訴人及劉蔡錦繡均有認識,被上訴人與劉蔡錦繡均會向黃○○○提及家務事,其中即包含○○街房地及被上訴人與其他家人間之金錢糾紛,而成為彼此聊天之話題。審以被上訴人為附表編號6之言論時,正值前案事件一審訴訟期間,兩造處於訴訟上對立狀態,劍拔弩張,被上訴人因黃○○○提及○○街房地,思及劉蔡錦繡曾稱○○街房地係劉瑛珠所買暨與其他家人間之財產糾紛,與其認知不符,而其主觀上認為○○街房地為其所有、上訴人係非法使用○○街房地之事實,並非毫無憑據一節,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抗辯其係出於自衛自辯之目的而為上開言論,非不法侵害行為等語,堪予採信。是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6之言論屬不法侵害其名譽之行為云云,即非可採。
㈢上訴人復主張被上訴人在國軍高雄總醫院院長信箱為附表編號5所示內容之投書,侵害劉瑛珠名譽一節,並提出該投書影像資料為憑(原審雄司簡調卷第59頁)。然由該投書於問題標題欄載明「請環保科職員劉○○停止對王○○辱罵問題」等語,及問題內容欄全文為「我是劉○○?姐,40年前我父親破?都是我在幫助家人,包含購買房屋(登記在劉○○名下)付自備款購買傢?電器用品供他們居住,這些弟妹們不知感恩反而侵佔我財??我妹妹劉瑛珠利用職務之便偽造文書將我房?變更為她名下強行搶奪侵主?今年我從美國返台灣出庭借住阿姨家(王○○娘家)劉○○在上班時間辱罵我阿姨"為何不把我行李丟出去,把人趕走!"」,可見被上訴人投書之目的在於要求處理劉○○對待王○○之行為,並以問題內容欄說明事發經過。審以上開院長信箱屬封閉隱蔽模式,僅醫院企劃管理室承辦人有權限可收信適處之情,有國軍高雄總醫院105年11月18日函文附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10號偵查案件卷可稽,及被上訴人之投書係針對劉○○之行為,要求劉○○任職單位為相關處理,內容雖有提及劉瑛珠等其他人之行為,但僅係空泛指陳雙方間有財產紛爭,依一般社會觀念,尚難認已達足使有權收信人員對劉瑛珠產生憎惡、蔑視、不齒與其往來之程度,是上訴人主張劉瑛珠之名譽已因該投書受損,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云云,亦不足為採。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劉蔡錦繡、劉瑛珠各195,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時間 方式 寄送對象 內容 請求人及請求金額 1 105年1月20日 電子郵件 劉○○,並先後轉寄予劉○○、劉○○ ■劉蔡錦繡部分: 利用我母親當靠山強勢搶奪房產…我媽媽從0000-0000拿了我近百萬的錢,還四處造謠我欠錢 ■劉瑛珠部分: 劉瑛珠利用在大寮地政事務所之便把我房產變更成他名字,而且利用我母親當靠山強勢搶奪房產…劉瑛珠侵占我房產和財產…希望你們看清礎劉瑛珠真面目,假如她犯法有罪,也是她自找的! 劉蔡錦繡:10,000元 劉瑛珠:10,000元 2 105年2月1日 電子郵件 王○○、余○○、余○○,並轉寄予劉○○ ■劉蔡錦繡、劉瑛珠部分: 世人最狠毒的父母!我實在不忍劉瑛珠作牢,但想起世上怎麼會有這麼狠毒的父母?侵占我全部財產給他親生兒女四處說謊造謠"我多年前向余家爭產,向回娘家爭產!" 劉蔡錦繡:5,000元 劉瑛珠:5,000元 3 103年6月28日 電子郵件 王○○,並轉寄予劉○○ ■劉蔡錦繡部分: FW:拜託阿姨協調劉家人 歸還我財産之事…我堂妹 夫要我委託阿姨和我堂哥 協調,請劉家人償還一切 我私人財産(包含我給劉 ○○父母親的錢和手飾) ■劉瑛珠部分: 劉瑛珠母子竊佔我財產…請劉家人償還一切我私人財産 劉蔡錦繡:10,000元 劉瑛珠:10,000元 103年8月8日 電子郵件 王○○,並轉寄予劉○○ ■劉蔡錦繡部分: 我不知劉○○母親為了劉瑛珠竟仇恨我到聯合家人對付我。他們把我當什麼,只知竊盜我的財產! ■劉瑛珠部分: 我已寫信給…劉瑛珠…大家把帳目算淸楚!我將對…劉瑛珠母子提起竊佔,偽造文書刑事訴訟!劉瑛珠為謀奪房產不則手段挑撥她母親仇恨我!他們把我當什麼,只知竊盜我的財產! 劉蔡錦繡:10,000元 劉瑛珠:10,000元 103年9月18日 電子郵件 王○○,並轉寄予劉○○ ■劉蔡錦繡部分: 從小劉○○父母就對我很不好!長大以後,把我當揺錢樹,心狠手辣,竊佔我財產給他們親生兒女! 劉蔡錦繡:20,000元 104年1月9日 電子郵件 王○○,並轉寄予劉○○ ■劉蔡錦繡部分: 劉家欠我的錢,連本帶利超過500萬元。○○街OO巷OO號O樓公寓自備款我付的! ■劉瑛珠部分: 我堂哥來調解結論是…劉瑛珠憑什麼變更劉美美名字房屋為他名字 劉蔡錦繡:15,000元 劉瑛珠:10,000元 104年6月3日 電子郵件 王○○,並轉寄予劉○○ ■劉瑛珠部分: 劉瑛珠挪用我的購屋款大量購買電氣用品和整修房屋供其母子享用,房屋現由劉瑛珠母子侵占 劉瑛珠:5,000元 104年10月25日 電子郵件 王○○,並轉寄予劉○○ ■劉蔡錦繡、劉瑛珠部分: 他們恩將仇報,一再侵占我財産我希望你們能出庭幫我作證!我會要求作DNA鑑定 劉蔡錦繡:5,000元 劉瑛珠:5,000元 4 103年1月6日 電子郵件 劉○○,並轉寄予劉○○ ■劉蔡錦繡部分: 台灣家人以詐騙手段出賣我,父母是非不分。 ■劉瑛珠部分: 整件事是劉瑛珠有計劃為謀奪房産給他兒子,串通台灣家人以詐騙手段出賣我。劉瑛珠以為她罷佔房屋,繳納房貸她就能侵占房屋。 劉蔡錦繡:10,000元 劉瑛珠:10,000元 102年12月30日 電子郵件 劉○○,並轉寄予劉○○ ■劉蔡錦繡部分: 我為父母家人面子很多事都忍著不說24年前劉○○夫婦侵占我財產和車子現劉瑛珠也以詐騙手段侵占房屋。 ■劉瑛珠部分: 劉瑛珠有計劃為謀奪房產,現劉瑛珠也以詐騙手段侵占房屋。 劉蔡錦繡:10,000元 劉瑛珠:10,000元 103年3月22日 電子郵件 劉○○,並轉寄予劉○○ ■劉蔡錦繡部分: 大哥:我真的懷疑我是否是他們親生女兒!小時候我父母待我如佣人。劉瑛珠仗勢我媽來竊佔房屋! ■劉瑛珠部分: 他的兒女拿了我的好處,錢財,還要竊佔我的錢,汽車,房屋。劉瑛珠仗勢我媽來竊佔房屋! 劉蔡錦繡:10,000元 劉瑛珠:10,000元 103年6月14日 電子郵件 劉○○,並轉寄予劉○○ ■劉蔡錦繡部分: 我的錢和財產只要在父母弟妹手上,一定被竊佔,我和他們鬧翻了!父母居住房屋等都是我付的錢。 ■劉瑛珠部分: 我的錢和財產只要在父母弟妹手上,一定被竊佔,我和他們鬧翻了!買○○街O巷OO號房屋,現也被劉瑛珠侵佔。 劉蔡錦繡:10,000元 劉瑛珠:10,000元 103年6月28日 電子郵件 劉○○,並轉寄予劉○○ ■劉蔡錦繡部分: 和王○吃飯…我也打電話給我阿姨,問她我是否是他們親生女兒?以及家人不知感恩,還軟土侵骨,吃人夠夠! ■劉瑛珠部分: 家人不知感恩,還軟土侵骨,吃人夠夠!假如他們仍然鴨霸,我會提出法律訴訟,尤其劉○○夫婦和劉瑛珠母子!尤其劉○○夫婦和劉○財產,並質疑伊是否為原告。 劉蔡錦繡:10,000元 劉瑛珠:10,000元 103年9月18日 電子郵件 劉○○,並轉寄予劉○○ ■劉蔡錦繡、劉瑛珠部分: 我從小劉政輝父母待我很不好,長大待我如搖錢樹,心狠手辣,不擇手段,竊佔我巨額財産給他們親生兒! 劉蔡錦繡:10,000元 劉瑛珠:10,000元 5 105年1月29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802醫院)院長信箱投書 信箱瀏覽者 ■劉瑛珠部分: 這些弟妹們不知威恩反而侵占我財?我妹妹劉瑛珠利用職務之便偽造文書將我房?變更為她名下強行搶奪侵主? 劉瑛珠:10,000元 105年1月30日 電子郵件 王○○,並轉寄予劉○○ ■劉瑛珠部分: 劉瑛珠為了強行搶奪他人財產,已觸犯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偽造文書、侵占之罪。 劉瑛珠:10,000元 6 105年3月26日 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O「○○美髮店」 美髮店在場者 ■劉蔡錦繡部分: 我二弟的身份證、印章在我母親那,因為我媽拿給我大弟。我車的身份證、印章,我媽拿給我大弟,他們有我的印章、身份證將車過戶,她現在就是把我的財產全部給他其他兒女。那棟房屋(OO號O樓)我買,現侵占我的車,三十年前盜用我的身分證、印章,他侵占我的財產給她其他兒女。房屋賣掉被侵占,他們侵占女兒財產。 ■劉瑛珠部分: 就是霸佔我財產,劉瑛珠母子霸佔,心那麼壞,沒人敢用他!劉瑛珠那間我買的也侵占,心怎麼那麼壞! 劉蔡錦繡:60,000元 劉瑛珠:60,000元 共計: 劉蔡錦繡:195,000元 劉瑛珠:19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