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抗字第29號
- 抗告人
- 富勝文創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任鈞
- 抗告人
- 福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齊嵩
- 抗告人
- 樂活商旅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詩迎
- 抗告人
-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慶輝
- 相對人
- 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最末欄中關於「㈢樂活公司部分:附表一編號12、13、5所示之建物價額合計1億6,895萬8,461元(86,244,000+81,598,000+3,349,385=171,191,385)」之記載,應更正為「㈢樂活公司部分:附表一編號12、13、5所示之建物價額合計1億7,119萬1,385元(86,244,000+81,598,000+3,349,385=171,191,385)」。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富勝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欄關於「694,278,410元(692,572,153+3,939,180=696,511,333)」之記載,應更正為「696,511,333元(692,572,153+3,939,180=696,511,33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