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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二○號

   聲請人即

上訴人
甲○○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保證責任屏東縣屏東市第二信用合

作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固有規定,惟訴訟程序停止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

二、本件聲請人以訴外人林健文、鄭美麗等共同偽造借據,業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為由,聲請在該刑事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聲請人所爭執之二千九百萬元借據是否屬偽造,於本件訴訟中亦可調查認定,自無停止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B2法官 張明振~B3法官 徐文祥

~B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二○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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