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非抗字第2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黃金石林健彥林紀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非抗字第25號

再抗告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相對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民國99年5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99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再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民國88年度票字第10228 號裁定於88年8 月12日向共同債務人謝盈金(即再抗告人之被繼承人)為送達時,依送達證書所載,雖蓋有另一應受送達人謝富餘之印章,並記載「父代」等語。然謝富餘當時係設籍於「高雄縣鳥松鄉○○路10號」,而謝盈金當時則設籍於「高雄縣鳥松鄉○○路19號」,兩人並非同一戶籍,且地址前後相差9 號,送達時間卻均為同日下午12時53分,顯見謝富餘係於其居住之10號住所蓋章代為收受,並非在謝盈金之19號住所為送達,而謝富餘與謝盈金既非同住一處,本件又非在謝盈金之住所為送達,謝富餘即非謝盈金之同居人,其代為收受送達自不合法。另謝富餘為謝盈金之子,並非其父,送達證書上記載「父代」亦有錯誤。該本票裁定既未合法送達,伊自得聲請撤該裁定。詎原裁定竟以謝富餘為謝盈金之同居人,依民事訴法第137 條第1 項規定,應屬合法送達為由,駁回伊之聲請,顯有適用法規上之錯誤,且此項送達效力之爭議,其所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具有爰提起本件再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撤銷該本票裁定等語。

二、按抗告程序(含再抗告)為對於裁定不服所為之救濟程序,而所謂救濟程序係就原裁定有不當或違誤之處為指摘(例如指摘原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並聲明請求上級審改為如何適當正確之裁定。則若原裁定並無違誤或請求改為裁定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符時,抗告法院自應予以駁回。又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即94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前之第100 條)所定本票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係基於票據之文義性及無因性,為確保本票之得以迅速執行,經由法院為形式審查是否為發票人、是否符合本票之法定要件及是否已得行使權利(例如是否已到期)等形式要件後所為之裁定,此項裁定既僅在審查上開准否強制執行之形式要件,並不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存否之判斷(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故若該本票裁定已符合此項要件,即無違誤,自無從予以撤銷。至送達程序是否合法之爭議,並非為本票裁定時所應酌之事項(因係裁定後所生之程序,亦無從審酌),僅屬該本票是否具備合法執行名義要件而有執行力之問題,應由當事人就此要件於執行程序中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為聲明異議,並由執行法院依職權為審酌(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114 號判例意旨參照),並非以撤銷本票裁定為聲明救濟之途徑。

三、經查,本件原法院88年度票字第10228 號裁定,係因相對人主張其持有由再抗告人之被繼承人謝盈金與其他第三人所共同簽發之本票,於到期日後經提示不獲支付,而依上開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該聲請狀及本票在卷可稽,則原法院經審查後認符合要件而為准許之裁定,即無違誤,且再抗告人就謝盈金為共同發票人之事實並未爭執,僅係爭執送達程序之合法性,故再抗告人於本件抗告程序中指摘因送達程序不合法而請撤銷該本票裁定,即屬無據。原法院之歷次裁定均就是否合法送達之部分為論述,而未能就再抗告意旨所聲明之內容(即撤銷本票裁定)是否合法為審酌,雖其理由與本院不同,但結論仍屬相同,應認本件再抗告並無理由,而應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第481 條、第449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林健彥

法 官 林紀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非抗字第25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