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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顏珮珊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883號

原告
周世幸 (已歿)
被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
王銘德
訴訟代理人
周易律師
複代理人
周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5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78-SYJH7017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當事人能力,不特於起訴時應具備,於訴訟繫屬中原告死亡而不能補正時,亦屬訴訟要件欠缺,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裁字第1111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原告或被告於起訴時有當事人能力,於起訴後死亡,喪失當事人能力,如有得承受訴訟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其訴訟當然停止。如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專屬當事人一身者,不得作為繼承之對象,其繼承人即無從承受其訴訟,行政法院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315號裁定意旨)。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5日12時3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在臺南市善化區建國路與進學路,為警以有「汽機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3項之情形」之違規當場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經被告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以113年5月27日南市交裁字第78-SYJH70175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裁罰主文第二項業經被告職權撤銷,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內)」。原告不服,於113年6月26日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原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14年1月7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本院卷第89頁)在卷可憑。而原告所受之原處分,依其處罰性質及法律關係雖非專屬於原告一身,然其繼承人即其姊妹周怡廷、周育琳均拋棄繼承,復無其他繼承人得為繼承乙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資料、臺南○○○○○○○○114年2月13日南市永康戶字第1140000832號函覆之周世幸繼承人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114年5月5日南院揚家慈114年度司繼1100字第1142000716號函、家事事件公告查詢(本院卷第91至93、101至111、127、129頁)附卷可稽,自不發生繼承之問題。故無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之餘地,且無從命其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結論:起訴不合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883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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