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司家他字第86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他字第86號
- 原告
- 洪毓馨
- 被告
- 郭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前因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01 年度婚字第768 號)於本院進行民事訴訟程序,原告並曾經准予訴訟救助(本院102年度家救字第115號),因訴訟已經終結,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玖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徵收而無效果時,由國庫墊付,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時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34號問題二、三討論結果)。又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前項酬金及第466條之3第1 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第2項前段復已揭示。
二、經查:
㈠查兩造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前經本院102 年度家救字第115 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而原告訴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因非財產權事件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原告並已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繳納,有本院規費收入收據1 紙附卷可稽,嗣該事件於102年9月4日經本院101年度婚字第768 號民事判決,諭知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並暫免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4,500 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2年12月12日以102年度家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諭知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甲○○)負擔;後上訴人甲○○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並暫免繳納該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經最高法院於103年3月20日以103年度台聲字第351 號民事裁定選任蔡明哲律師為甲○○之訴訟代理人,於103年5月15日以103年度台上字第945號民事裁定,諭知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甲○○)負擔而確定在案,於103年6月19日以103年度台聲字第732號民事裁定諭知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30,000元。
㈡綜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爰依職權確定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項 目│金額 (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0元 │1.原告經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然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 ││ │(已繳納) │ 元 │├─────────┼───────┼────────────────────────────┤│第二審裁判費 │4,500元 │1.第二審訴訟費用經訴訟救助暫免繳納 ││ │ │2.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甲○○負擔。 │├─────────┼───────┼────────────────────────────┤│第三審裁判費 │4,500元 │1.第三審訴訟費用經訴訟救助暫免繳納 ││ │ │2.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甲○○負擔。 │├─────────┼───────┼────────────────────────────┤│第三審律師酬金 │30,000元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甲○○負擔。 ││ │ │ │├─────────┼───────┼────────────────────────────┤│合 計 │39,000元(已繳│計算式: │ │ │納之3,000元不 │原告甲○○應向本院繳納之金額計算式:4,500元+4,500元+ ││ │列入計算列) │30,000元=39,00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