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簡字第12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吳宏榮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馬簡字第125號

聲請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明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調偵字第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明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對告訴人趙玉英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000元尚未賠償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信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吳宏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簡字第125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