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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行執字第6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陳茂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行執字第6號

聲請人
債權人
李坤鎔
相對人
債務人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代表人
林明洋(局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李坤鎔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6 條及第28條之2 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且應繳納執行費用,此為法定應具備之要件,若有欠缺而未能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因原聲請狀所附文件均非屬得為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且未繳納執行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0日以105 年度行執字第6 號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揭事項,該裁定正本於105 年9 月5 日,經郵務機構向聲請人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為送達,並由本人收受,已生送達效力,有本院行政訴訟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至遲應於105 年9 月15日前補正上開事項,又該日適逢中秋連假,是補正期間之末日應順延至同年月19日。而聲請人雖於105 年9 月7 日及13日均向本院具狀補正,然其檢附之智慧財產法院相關裁定及各級行政法院之裁定正本到院影本,核其內容僅係命其補正訴訟費用、因未納費用駁回抗告及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均非屬得為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是其仍未補正合法之執行名義;另聲請人並未繳納執行費用,其雖於補正狀內請求准予暫免繳納執行費用,然聲請人並未補正執行名義已如前述,顯無准予執行之可能,是此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但書規定,礙難准許,附此說明。從而,聲請人僅補正執行標的物之證明文件,迄未於上開補正期限前補正合法之執行名義,其聲請即非合法,且未繳納執行費用部分已如前所述,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第2 項,第101 條但書、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104 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茂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行執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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