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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劉奕榔

聲請人
李坤鎔
相對人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代表人
黃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假文件行使公權力絆倒被害人後從中劫財,聲請人完全無能力對抗非法處分,請求准予暫免繳納裁判費用等語。

二、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2條第1至3項),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4號回復原狀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並未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亦未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釋明,且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該會亦函覆未曾就上開事件准予扶助(該會民國111年11月22日函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符,礙難准許。又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既經本院駁回,務必於本駁回裁定確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奕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3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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