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3號
- 聲請人
- 李坤鎔
- 相對人
-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 代表人
- 黃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假文件行使公權力絆倒被害人後從中劫財,聲請人完全無能力對抗非法處分,請求准予暫免繳納裁判費用等語。
二、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2條第1至3項),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4號回復原狀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並未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亦未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釋明,且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該會亦函覆未曾就上開事件准予扶助(該會民國111年11月22日函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符,礙難准許。又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既經本院駁回,務必於本駁回裁定確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