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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47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476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秀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秀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所竊取之物價值、犯後態度、所生之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013號
    被      告  蕭秀美  女  53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苗栗縣苗栗市○○路555號
                        (苗栗市戶政事務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秀美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95年4月23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
    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
    在苗栗縣苗栗市○○路185巷36號門前,徒手竊取王威傑所
    有黑色鞋子1雙,得手後離去,惟發覺尺寸不合,將之丟棄
    。嗣經王威傑報警調閱監視錄影資料循線查獲。
二、案經王威傑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案證據臚列如下:
  ㈠被告蕭秀美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㈡告訴人王威傑於警詢及偵訊之陳述。
  ㈢99年7月24日監視錄影照片4張、現場照片2張。
二、核被告蕭秀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
    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李  基  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  咨  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47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