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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7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715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建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6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建鴻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中「非法施用安非他命1 次。」部分應更正為「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猶未能斷絕毒癮,顯見其改善之能力薄弱,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併參酌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施用毒品侵害個人、家庭、社會、國家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604號
    被      告  羅建鴻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通霄鎮○○里○鄰○○路○段
                          8巷19號
                        居苗栗縣通霄鎮五南里10鄰9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建鴻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7月15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
    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7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
    悔改,復於上述觀察、勒戒釋放出所後5年內之100年3月9日
    23時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非法施
    用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許,因羅建鴻為毒品列管人口,
    經通知到警局採尿送驗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本署檢察官100年2月24日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1份
    ,㈡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1份,㈢苗栗縣
    警察局苗栗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1份,㈣中山醫學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原始編號Z000000000000
    號尿液檢驗報告1份(該報告採樣日期誤載100年3月8日),
    ㈤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檢察官  黃智炫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穎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71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