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7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873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豑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贅載,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六、應適用之法條(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8 項」之記載贅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邱豑慶所犯詐欺之簡式審判程序案件,本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所定應執行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惟原判決於犯罪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六、應適用之法條(二)內,贅載「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8項」,顯有錯誤,而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揆之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