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魏宏安游欣怡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

上訴人
蔡淑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被訴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苗交簡字第1106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服下級法院之判決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45條、第346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上級法院認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綦詳。

二、經查:上訴人蔡淑惠僅係被告蔡文相(成年又未受監護宣告)之胞姐,實無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等身分乙節,業據其到庭陳明在案,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審卷第27頁以下、第16-17頁),詎蔡淑惠逕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審卷第7頁),顯然不應准許(最高法院66年度第3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所示意旨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之。

三、末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182號判決論及之爭點,乃指「在代理前提下,於具狀時只經代理人自己簽章,而本人漏未簽章」者,方有補正餘地。則本件原無代理可言,矧蔡淑惠係自詡上訴人、簽具己名繕狀用印,要與前開判決之案例大異,故洵難比附援引、不生事後補正問題,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60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