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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魏宏安陳雅菡王瀅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27號

上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子曜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本院苗栗簡易庭民國104 年1月30日103 年度苗簡字第1256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450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所示之第一審簡易判決書(含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

二、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是本件案發時如非有告訴人之兩名友人先後阻擋救援,告訴人將可能受到更嚴重之傷害,被告僅因一時不滿告訴人之偶發言語內容,竟一再追打告訴人致傷,其惡性不可謂不大;又被告不但於偵查中均未到庭,且自始未交代其餘3 名共犯之身份,使告訴人隨時處於擔怕受報復之境,又被告目前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足見被告犯後態度確實不佳;況被告上開犯行業已構成累犯,原審卻僅處以加重刑度後之最低刑度4月有期徒刑,比對傷害罪之最高刑度為3 年有期徒刑,顯不成比例。綜上,原審判決顯有失衡之處,且其量刑顯然過輕,原審判決對於刑法第57條科刑輕重之審酌,自有適用法條不當之違誤等語為由請求上訴,故請撤銷原審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犯後已知坦承本件傷害犯行,且本件原審判決就認定被告犯傷害罪所憑之證據及具體情節包含被告犯罪之動機及手段、對被害人所生之危害、被告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均已經詳予審酌,經核並無違背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情事,而被告所犯該罪之法定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則原審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依職權就個案裁量於上開法定刑度內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 月,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並說明其審酌量刑之情形,及在法定刑度內量刑,而無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或濫用權限情事,是本院認原審上開量刑在法定刑度內,且亦屬妥適,尚無何違法或失當之處。又上開罪之法定本刑可量至拘役或1000元以下之罰金,與原審所量處之有期徒刑相比,依刑法第33條、第35條第1 項之規定,均屬較輕之刑,是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 月係處以該罪之「最低度刑」,並以最高度刑相較認係過輕等語,容有誤會。另被告雖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其仍難解免其應負之民事責任,是以上開情詞難據為動搖原判決結果而加重處罰被告之事由。故上訴人執上情詞認原審量刑未允當,提起本件上訴而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71 條規定,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逕行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1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王瀅婷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 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7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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