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2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雅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8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緯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緯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緯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緯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目的、動機、手段、犯後之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 月(聲請書誤│
│              │                      │                      │載為5月)             │
├───────┼───────────┼───────────┼───────────┤
│犯  罪  日  期│104 年12月2 日下午5 時│105 年3 月24日下午7 時│105年2月12日          │
│              │39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某時                  │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毒偵│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毒偵│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
│號            │字第399號             │字第705號             │第2758號              │
├──┬────┼───────────┼───────────┼───────────┤
│最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5年度苗簡字第497號  │105年度苗簡字第698號  │105 年度苗原簡字第8 號│
│    │        │                      │                      │(聲請書誤載為苗原簡字│
│    │        │                      │                      │第9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5月30日          │105年8月9日           │106年3月16日          │
├──┼────┼───────────┼───────────┼───────────┤
│確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5年度苗簡字第497號  │105年度苗簡字第698號  │105 年度苗原簡字第8 號│
│    │        │                      │                      │(聲請書誤載為苗原簡字│
│    │        │                      │                      │第9號)               │
│    ├────┼───────────┼───────────┼───────────┤
│    │判決確定│105年6月29日          │105年9月10日          │106年4月6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金之案件      │勞動                  │勞動                  │勞動                  │
├───────┼───────────┼───────────┼───────────┤
│備          註│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執字│
│              │第2635號              │第3647號              │第143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8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