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4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46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幸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7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幸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幸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
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43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幸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由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7 所示之轉讓毒品罪,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原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且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施用、販賣及轉讓毒品罪,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07 年6 月25日)前,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茲聲請人基此向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應為適當。爰揆之上開說明,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包含施用、販賣及轉讓毒品罪,侵害法益均為社會法益,且犯罪時間皆介於106 年8 至11月間、時間間隔不遠,及行為態樣、次數、手段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108年度執字第3337號)┌────────┬─────────┬─────────┬─────────┐│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施用毒品 │ 施用毒品 │ 施用毒品 │├────────┼────┬────┼────┬────┼─────────┤│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9 月。 ││ 宣 告 刑 │1年3月。│1年3月。│10月。 │10月。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7月。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0│106年10 │106年10 │106年11 │ 106 年8月1日 ││ │月4日 │月23日 │月31日 │月9日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毒 │苗栗地檢107 年度毒│苗栗地檢107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60、444號 │偵字第85、106號 │偵字第596號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67號│107年度訴字第89號 │107年度訴字第223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7年6月6日 │ 107年6月22日 │ 107年7月5日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67號│107年度訴字第89號 │107年度訴字第223號││判 決├────┼─────────┼─────────┼─────────┤│ │判 決│ 107 年6 月25日 │ 107 年6 月29日 │ 107 年7 月5 日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 │編號1 至3 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0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 │確定。 │└────────┴─────────────────────────────┘┌────────┬──────┬──────┬───────┬───────┐│ 編 號 │ 4 │ 5 │ 6 │ 7 │├────────┼──────┼──────┼───────┼───────┤│ 罪 名 │ 販賣毒品 │ 販賣毒品 │ 轉讓毒品 │ 轉讓毒品 │├────────┼──────┼──────┼───────┼───────┤│ │有期徒刑3 年│有期徒刑3 年│有期徒刑1 年2 │有期徒刑7月。 ││宣 告 刑 │8月。 │7月。 │月。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7日│106年10月8日│106年10月30日 │106年10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1544、1545、1546、3341號 ││ 年 度 案 號 │ │├───┬────┼─────────────────────────────┤│ │法 院│ 苗栗地院 ││最 後├────┼─────────────────────────────┤│ │案 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30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8年8月28日 │├───┼────┼─────────────────────────────┤│ │法 院│ 苗栗地院 ││確 定├────┼─────────────────────────────┤│ │案 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30號 ││判 決├────┼─────────────────────────────┤│ │判 決│ 108年9月16日 ││ │確定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