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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417號

加重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林卉聆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志銓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記載,顯係「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誤植,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17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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