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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05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魏宏安朱俊瑋許文棋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亞綸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3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亞綸被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部分(即告訴人方玉玲),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亞綸於民國109年2月29日起,加入錢駿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802號審理中),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車手之角色,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所得款項。被告、錢駿及其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年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對告訴人方玉玲行使詐術,致告訴人方玉玲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內,被告再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搭乘不知情之白牌司機錢緯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桃園市中壢區南下,並於109年2月29日下午,在苗栗縣○○鎮○○路000號全家超商竹南中華店,提領告訴人方玉玲上開匯款後,隨即將款項交予詐欺集團所屬其他成員,此方式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方玉玲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6575號、第31898號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提起公訴,於110年3月11日繫屬該院,並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66號審理中(下稱前案)等情,有前案起訴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7至213、263至280頁),並經本院調取前案卷宗核閱無誤。而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

公訴(即本案),於110年10月7日繫屬本院,有苗檢110年10月4日苗檢松宿109偵3983字第1109014498號函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觀諸前案與本案之告訴人方玉玲匯款帳戶、匯款金額及提領時間雖均不同,然均係同一詐欺集團成員於同一時間,以同一理由向告訴人方玉玲行騙,是本案被告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方玉玲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部分,與前案之犯罪事實相同,係對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依上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復就上開事實,以109年度偵字第3983號向本院提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告訴人 詐騙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方玉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2月29日15時許,致電告訴人方玉玲,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致告訴人方玉玲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2月29日18時42分許 2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