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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9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茂榮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衡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衡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衡智於附件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件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由法院判處如附件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各罪,如附件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件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受刑人就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存卷可憑。茲聲請人基此向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適法。爰依上開說明,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及考量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定刑意見調查表在卷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90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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