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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102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許文棋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清華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68號、112年度偵字第3286號、112年度偵字第4824號、112年度偵字第5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清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編號2至4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詐欺」更正為「詐欺取財」。

㈡犯罪事實欄一、㈡第1行「駕駛」更正為「搭乘」。

㈢犯罪事實欄一、㈢第1行「BHL-7709號」更正為「1157-U3號」。

㈣犯罪事實欄一、㈣第1行「駕駛」更正為「搭乘」。

二、爰審酌被告朱清華前於5年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未知悔改,以佯稱欲購買酒品之方式詐騙告訴人陳明淼,影響一般人對於交易互信之基礎,嚴重破壞交易秩序,又犯本案各次竊盜他人財物,足見法紀觀念淡薄,殊值非難;兼衡各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被害)人等所受損害,迄今尚未與告訴(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暨其於警詢中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3286卷第32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為普通竊盜罪,侵害之法益類型相同,各罪所侵犯者均為財產法益,而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且被告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對被告所犯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就被告所處有期徒刑之罪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詐欺所得之蘇格登威士忌洋酒12瓶;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竊盜所得之軒尼詩白蘭地VSOP 700ML、百富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700ML、DoubleCasK威士忌700ML各1瓶;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竊盜所得之麥卡倫威士忌洋酒、蘇格登威士忌洋酒各1瓶;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竊盜所得之軒尼詩VSOP2022 NBA聯名限量版、黑牌約翰走路0.7L、約翰走路金牌珍藏款各1瓶,均尚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被害)人等,自均屬被告因犯罪所獲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又上開宣告多數沒收者,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張亞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 朱清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蘇格登威士忌洋酒拾貳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 朱清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軒尼詩白蘭地VSOP 700ML、百富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700ML、DoubleCasK威士忌700ML各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㈢ 朱清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麥卡倫威士忌洋酒、蘇格登威士忌洋酒各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㈣ 朱清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軒尼詩VSOP 2022 NBA聯名限量版、黑牌約翰走路0.7L、約翰走路金牌珍藏款各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022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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