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福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包裝袋參只)及附表編號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2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如附表編號1)及112年度毒偵字第118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如附表編號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如附表編號3),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同條例同條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均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苗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送觀察勒戒,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月9日釋放出所,並經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苗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2號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白色粉末2包,經警初步檢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應,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白色粉末2包(附表編號1),鑑驗結果亦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7140號鑑定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500號卷第38至43、60、82、90頁);再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8號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白色粉末1包,經警初步檢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應,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鑑驗結果亦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同案另扣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經警初步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鑑驗結果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以上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徐福泉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2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附卷足憑(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274號卷第23至29、33至35、39頁,本院卷第31至4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3只、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所沾附殘留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難以與包裝袋本身完全析離,故包裝袋應視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併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另於鑑驗耗損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名稱 數量 重量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包(含包裝袋2只) 合計驗餘淨重0.94公克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0.6684公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0.183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