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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156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許家赫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建州

陳文樺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刑法第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之記載,更正為「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即判決第3頁第20行、第24行中「刑法第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之記載,有漏寫之顯然錯誤,應均予更正為「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家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56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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