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156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建州
陳文樺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即判決第3頁第20行、第24行中「刑法第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之記載,有漏寫之顯然錯誤,應均予更正為「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