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群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丙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群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群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6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6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吳群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附表編號1至3、5至6均為詐欺得利罪)、時間間隔(民國112年4月至5月間)、侵犯法益均不同,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定刑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得利罪 竊盜罪 詐欺得利罪 詐欺得利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6月5日 112年5月14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5月3日 112年5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379號、第30489號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94號、第3203號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9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666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064號 112年度易字第197號 112年度易字第322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3日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1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666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064號 112年度易字第197號 112年度易字第3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3日 112年11月23日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4197號(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助字第836號)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5068號(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助字第851號)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291號(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執字第2291號,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助字第868號) 花蓮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69號(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19號) 編號 5 6 罪名 詐欺得利罪 詐欺得利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3日 112年5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5132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950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62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950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6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167號(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助字第214號)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4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