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40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苗簡字第40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弄19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7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637號),原經本院苗栗簡易庭認不適於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嗣經本院仍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文

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偽造「甲○○」之簽名參枚及指印伍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於民國92年7 月1 日10時30分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街101 號其友人唐義龍之住處,為警另案對唐義龍之上開危害防制條例部分,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323 號案件偵辦),為掩飾身分,竟於同日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刑事組內製作搜索筆錄及警詢筆錄時,自稱係「甲○○」,並基於偽造署押之接續犯意,未經出示證件,冒用「甲○○」之名義,先後接續在該次搜索筆錄上偽造「甲○○」之簽名2 枚,指印2 枚,在警詢筆錄上偽造「甲○○」之簽名1 枚,指印3 枚(騎縫處2 枚、被詢問人簽名處1 枚),足生損害於甲○○及警察機關對於刑事案件偵辦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於偵、審中之認罪自白。

(二)被害人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三)被告於92年7月1日在通霄分局製作之指紋卡片1紙。

(四)被告於92年7 月1 日經警拍攝之檔案照片1 張。

(五)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詢問冒名「甲○○」之被告之詢問筆錄1 份。

(六)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查獲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之搜索筆錄1 份。

(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3 月9 日刑紋字第0930051095號鑑驗書1 份。

三、至於:⑴卷內送達證書另有「甲○○」之簽名及指印各二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毒偵字第81卷第34、36頁),非被告所偽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甚明(本院93訴字第261 號卷第25頁),其應係甲○○所親簽親捺,而非偽造;

⑵另卷內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92年9 月4 日捺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檔存之甲○○指紋卡(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毒偵字第81卷第79頁),雖經證明亦係被告所捺印,惟被告在指紋卡片上捺印,係配合警方採驗指紋,並非表示自己以外第三人之署押,而指紋卡片上之姓名欄僅係採驗指紋之警方辨識採驗之對象,亦非表示該姓名欄之本人簽名,故均不另涉偽造署押之問題。實行公訴之檢察官亦同此見解,而更正不再請求沒收(本院93訴字第261 號卷第26頁)。以上均附帶予以說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第1項。

(二)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

(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 記論罪之法條全文: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志 宏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40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