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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楊清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6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43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如附件起訴書事實欄所示。

二、證據名稱:如附件起訴書證據欄所示,並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320條第1 項。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到庭執行職務。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清益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6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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