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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45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之連續幫助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不應減刑之攜帶兇器竊盜,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未遂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5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附表編號1、2、4、5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3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未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不符合減刑之規定,但仍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與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攜帶兇器,因脫免逮捕││ │ │ │,而當場施以強暴,未││ │ │ │遂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2年6月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9條、第330條││ │條第1項 │條第2項 │第2項、第1項 ││ │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4月間某日起至95 │94年4月間某日起至95 │ 94年7月30日 ││ │年1月12日止 │年1月12日止 │ │├───────┼──────────┴──────────┼──────────┤│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742號、94年│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案號 │度毒偵字第1485號及移送併案新竹地方法院94年│年度偵字第3742號 ││ │度核退毒偵字第148號、95年度毒偵字第174號 │ ││ │ │ │├───┬───┼─────────────────────┼──────────┤│ │法 院│ 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 │ │ │ ││事實審├───┼─────────────────────┼──────────┤│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646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409號││ │ │ │ ││ ├───┼─────────────────────┼──────────┤│ │判決日│ 95年8月24日 │ 96年1月11日 ││ │期 │ │ │├───┼───┼─────────────────────┼──────────┤│ │法 院│ 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 ├───┼─────────────────────┼──────────┤│確定 │案號 │ 94年度訴字第646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409號││判決 │ │ │ ││ ├───┼─────────────────────┼──────────┤│ │判決確│ 95年9月18日 │ 96年1月29日 ││ │定日期│ │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1項3款 │ 第2條1項3款 │ 第2條1項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不予減刑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附 註│ 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2021號 │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487號 ││ │ │ │└───────┴─────────────────────┴──────────┘┌───────┬──────────┬──────────┬──────────┐│ 編 號 │ 4 │ 5 │ │├───────┼──────────┼──────────┼──────────┤│ 罪 名 │ 攜帶兇器竊盜 │ 連續幫助恐嚇取財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 │ 刑法第346條第1項 │ ││ │款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95年1月12日 │ 94年6月4日 │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 ││案號 │年度偵字第5815號 │年度偵字第4037、4617│ ││ │ │號 │ ││ │ │ │ │├───┬───┼──────────┼──────────┼──────────┤│ │法 院│ 新竹地方法院 │ 苗栗地方法院 │ ││最後 │ │ │ │ ││事實審├───┼──────────┼──────────┼──────────┤│ │案 號│ 95年度易字第631號 │ 96年度易字第57號 │ ││ │ │ │ │ ││ ├───┼──────────┼──────────┼──────────┤│ │判決日│ 96年2月13日 │ 96年3月26日 │ ││ │期 │ │ │ │├───┼───┼──────────┼──────────┼──────────┤│ │法 院│ 新竹地方法院 │ 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 ├───┼──────────┼──────────┼──────────┤│確定 │案號 │ 95年度易字第631號 │ 96年度易字第57號 │ ││判決 │ │ │ │ ││ ├───┼──────────┼──────────┼──────────┤│ │判決確│ 96年3月19日 │ 96年3月26日 │ ││ │定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1項3款 │ 第2條1項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附 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助字│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第176號 │996號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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