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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林信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經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信 旭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5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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