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35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3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金英
- 即被告
- 賴誌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苗簡字第355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9,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