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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5號

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5號

上訴人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維諾依凡斯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被上訴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107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萬5,150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56 號裁定意旨可以參照);又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即確認因董事會決議所生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核與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相類似,其性質亦應解為因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15 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抗字第1762號裁定參照)。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即請求廢棄原判決主文第1 、2 項關於「

一、確認(原判決)附件一編號1 ⑴、⑵、(原判決)附件二編號1 ⑴、⑵、2 ⑴、⑵、⑺、⑻所示上訴人股東會所作成之決議均不成立。二、確認(原判決)附件四編號1 ⑶、2 ⑶、⑸、⑹、4 ⑴、5 ⑶、6 ⑶、⑷、(原判決)附件五編號2 ⑷、⑺、3 ⑷、4 ⑹所示上訴人董事會所作成之決議均無效。」之認定,依上開說明,均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股東會及董事會所決議之內容,實質上均不具同一性,而應合併計算,惟其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各應核定為165 萬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899 萬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會議│㈠日期        │總議│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
│編號│㈡會議名稱    │案數│不成立、無│(原判決認定不成立、無效之議│
│    │              │    │效之議案數│案數/ 總議案數×165 萬元)  │
├──┴───────┴──┴─────┴──────────────┤
│原判決附件一                                                        │
├──┬───────┬──┬─────┬──────────────┤
│1   │102 年9 月23日│ 2  │    2     │                 1,650,000元│
│    │股東常會      │    │          │                            │
├──┴───────┴──┴─────┴──────────────┤
│原判決附件二                                                        │
├──┬───────┬──┬─────┬──────────────┤
│1   │104年9月3日   │ 2  │    2     │                 1,650,000元│
│    │股東常會      │    │          │                            │
├──┼───────┼──┼─────┼──────────────┤
│2   │105年7月21日  │ 8  │    4     │                   825,000元│
│    │股東常會      │    │          │                            │
├──┴───────┴──┴─────┴──────────────┤
│原判決附件四                                                        │
├──┬───────┬──┬─────┬──────────────┤
│1   │102年6月17日  │ 3  │    1     │                   550,000元│
│    │董事會        │    │          │                            │
├──┼───────┼──┼─────┼──────────────┤
│2   │102 年7 月19日│ 8  │    3     │                   618,750元│
│    │董事會        │    │          │                            │
├──┼───────┼──┼─────┼──────────────┤
│4   │102 年9 月23日│ 1  │    1     │                 1,650,000元│
│    │董事會        │    │          │                            │
├──┼───────┼──┼─────┼──────────────┤
│5   │102 年11月19日│ 3  │    1     │                   550,000元│
│    │董事會        │    │          │                            │
├──┼───────┼──┼─────┼──────────────┤
│6   │103 年2 月13日│ 6  │    2     │                   550,000元│
│    │董事會        │    │          │                            │
├──┴───────┴──┴─────┴──────────────┤
│原判決附件五                                                        │
├──┬───────┬──┬─────┬──────────────┤
│2   │104 年7 月30日│ 8  │    2     │                   412,500元│
│    │董事會        │    │          │                            │
├──┼───────┼──┼─────┼──────────────┤
│3   │105 年3 月25日│ 5  │    1     │                   330,000元│
│    │董事會        │    │          │                            │
├──┼───────┼──┼─────┼──────────────┤
│4   │105 年6 月28日│ 8  │    1     │                   206,250元│
│    │董事會        │    │          │                            │
├──┴───────┴──┴─────┼──────────────┤
│                                  合計│                 8,992,500元│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5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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