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4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47號
- 原告
- 周乾旭
- 被告
- 鄭 在(起訴前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固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然當事人在起訴前已死亡,即起訴時無當事人能力者,尚不生補正問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判決可參)。
二、本案係於民國105年11月7日繫屬(本院卷第17頁:收狀戳章),惟被告早於38年1月8日死亡(本院卷第75頁:戶籍謄本),是原告起訴對象既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存在無從補正之瑕疵,自應予駁回。
三、末查,本院前已函請原告釐清被告存歿、有無繼承人人別等,茲原告於106年1月26日收受後,詎僅回稱:被告應係行方不明、聲請為公示送達云云(本院卷第69-71、146頁),顯然囿於處分權原則,本案尤不涉及變更當事人而除去起訴程式瑕疵之問題,附帶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