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47號

塗銷地上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47號

原告
周乾旭
被告
鄭 在(起訴前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固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然當事人在起訴前已死亡,即起訴時無當事人能力者,尚不生補正問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判決可參)。

二、本案係於民國105年11月7日繫屬(本院卷第17頁:收狀戳章),惟被告早於38年1月8日死亡(本院卷第75頁:戶籍謄本),是原告起訴對象既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存在無從補正之瑕疵,自應予駁回。

三、末查,本院前已函請原告釐清被告存歿、有無繼承人人別等,茲原告於106年1月26日收受後,詎僅回稱:被告應係行方不明、聲請為公示送達云云(本院卷第69-71、146頁),顯然囿於處分權原則,本案尤不涉及變更當事人而除去起訴程式瑕疵之問題,附帶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47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地上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