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劉浩然
- 送達代收人
- 李震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竹南鎮公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且未表明上訴理由。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3,947元【請求拆屋還地1021地號:(1.67+3.74)×61,000=330,010;830地號:5.71×37,467=213,937;330,010+213,937=543,947,元以下四捨五入(其中請求上訴人起訴前5年占用土地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