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3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182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苗簡字第182號

原告
卓金煉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被告
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

      張朝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市○○段○○○段000 000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779 建號建物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揭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查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由經濟部以民國91年8 月27日經商字第09102184540 號函廢止登記,該公司於廢止登記時之董事為張朝翔、張朝喨,且其公司章程並無有關清算人之特別規定,亦未向法院呈報另選清算人等情,有前揭經濟部函文、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1 月4 日北院隆民柏102 年度司字第336 號函、110 年3 月22日北院忠民柏102 司336 字第1100005578號函等在卷可稽(見卷第103-115 頁、第127 頁)。依上開規定,張朝翔、張朝喨自為被告公司之法定清算人暨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前於81年7 月28日由訴外人卓阿坤設定抵押權予被告公司,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5萬元(下稱系爭抵押權)。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請求權並不存在,縱有債權存在,因該債權未定清償期,依民法第315 條規定,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是此項請求權自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即可行使,並於96年7 月28日未行使而罹於消滅時效。又被告未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 年間實行其抵押權,依民法第880 條規定,系爭抵押權亦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見卷第33-37 頁),並有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資料在卷可稽(見卷第123-126 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 條前段、第128 條前段、第880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滅時效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則否,權利人若未在除斥期間未經過前行使其權利,俟期間經過,權利即歸消滅,民法第880 條之5 年期間,即屬除斥期間(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46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抵押權於其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暨上開除斥期間經過後,即歸於消滅。經查,系爭抵押權係於81年7 月28日設定登記,且無證據證明其擔保債權25萬元有約定清償日期,而債權未定清償期者,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為民法第315 條所明定,是此項請求權自債權成立時即可行使,依民法第128 條之規定,其消滅時效應自債權成立時即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時間81年7 月28日起算。又被告並未主張並證明其有中斷時效之事由,故其債權請求權至96年7 月28日止,即因15年未行使而罹於消滅時效。此外,被告復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曾於前開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 年間實行其抵押權,則實行系爭抵押權之5 年除斥期間,至101 年7 月28日亦已屆滿,依民法第880 條規定,系爭抵押權應已歸於消滅。

五、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若抵押權登記仍繼續存在,自對原告之所有權造成妨害。是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抵押權設定標的        │       抵 押 權 設 定 明 細           │
├──┼───────────┼───────────────────┤
│ 1  │苗栗縣苗栗市維祥段維祥│收件年期:81年                        │
│    │小段593 地號土地      │字號:苗栗地所字第008161號            │
│    │(權利範圍1/4 )      │登記日期:81年7月28日                 │
├──┼───────────┤權利人: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  │苗栗縣苗栗市維祥段維祥│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
│    │小段593-4 地號土地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50,000元       │
│    │(權利範圍1/1 )      │存續期間:自81年7 月21日至84年1 月21日│
├──┼───────────┤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卓阿坤            │
│ 3  │苗栗縣苗栗市維祥段維祥│                                      │
│    │小段779 建號建物      │                                      │
│    │(權利範圍1/1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