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3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36號
- 聲請人
- 邱才俊 住苗栗縣通霄鎮福興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準此,股份有限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清算人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禾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91年8月27日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經向本院查詢,豐禾公司迄102年11月26日止尚未呈報清算人,致伊無法對豐禾公司行使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訟,有損伊權益,爰依民法第38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選派豐禾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豐禾公司業由經濟部以91年8月27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迄今尚未向本院呈報清算等情,有及聲請人提出之經濟部102年10月2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豐禾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附卷可稽。又依派豐禾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所載,其公司於廢止登記時仍有董事張朝翔、張朝喨,聲請人既未陳明豐禾公司章程有何關於清算人之特別規定,復未陳明豐禾公司全體董事有何均不能擔任清算人之情事,依前揭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及說明,自應以豐禾公司全體董事即張朝翔、張朝喨為該公司之清算人,無由本院另選派清算人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